侵犯著作權 的犯罪物件是作為著作權物質表現形式的作品。根據《刑法》第.217條的規定,主要包括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美術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圖書、錄音錄影製品。不管這些作品是原作還是複製件,都可能成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
刑法條文之哪些作品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物件是作為著作權物質表現形式的作品。根據《刑法》第.217條的規定,主要包括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美術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圖書、錄音錄影製品。不管這些作品是原作還是複製件,都可能成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物件。作品,在智慧財產權法中又稱作著作權的客體,是指在著作權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依法允許出版、傳播的智力創作成果。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作品必須是屬於文學、藝術、科學(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內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其他領域的作品,則由別的相應的法律調整和保護,如工業技術中的實用新型是由專利法來調整的。不具備文學、藝術或科學內容的創作不受著作權保護,如《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的創作,如時事新聞、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雖然作者付出了獨立的活動,也不受著作權保護。
(2)必須具有獨創性。關於作品的獨創性有兩種不同的認識,—種認為作品的獨創性是與創造性緊密相聯的,要求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與以往的作品截然不同,不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持這種觀點的有德國、前蘇聯、前捷克等國家。另一種理解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獨創性是指“原創性”或創作性,作品只要是作者自己創作的,即使不具有新穎性或前所未有性,也應當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英、美、法等國家。我國著作權法在起草過程中,曾使用“獨創性”一詞,但在正式透過時改用“創作”一詞。意即只要作品是由作者直接創作而產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體現,不是單純模仿或抄襲他人的作品,即使與他人的作品有某種雷同之處,也不影響其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獨創性是個相對的概念,任何一部作品的問世,任何一種新思想的產生,無不吸取前人的智慧和受當代人的思想啟發。所謂“靈感”絕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其獨創性並不像專利發明那樣,要求達到“前所未有”的那種程度。
(3)必須具有可複製性,即作品應當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心理和實踐活動過程,通常包括思想或感情的醞釀、構想的形成、內在的精煉,直至外部完成幾個主要階段。外部完成是指作者運用一定的客觀材料或符號,如語言、聲音、線條、造型或色彩等形式以及技巧,把經過內在精煉而成熟了的思想或情感表現為客觀的事物,從而為他人所感知。如果思想或情感僅存在於作者的頭腦之中,沒有表現為可以為他人所感知併為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就不能成其為著作權法中的作品。但是,作品所藉以體現的物質形式,並不一定是認定作品的先決條件。也即,只要能為他人所感知,不必一定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也可以成為作品獲得保護。如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保護的“口述作品”即是如此。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複製是指以印刷、影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晶,不屬於著作權所稱的複製。作品的可複製性與作品的財產性是緊密相連的,作品只有能夠大量被複制才有可能獲得財產上的利益。
(4)作品必須具有合法性。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因而,創作與傳播有害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建設,違反憲法和法律、損害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的作品,不僅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且還要依法追究創作者和傳播者的責任。作為著作權犯罪物件的作品只有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也才有可能成為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物件。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刑法》保護的是作者的著作權,而著作權又透過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出來,而這種著作權賴以表現的形式是作品的載體,如作為文學作品載體的紙張,作為音樂作品載體的唱片、錄音磁帶,作為錄影作品載體的錄影帶都是作品的載體。作品與作品載體既有本質區別,又互相聯絡,作品是一種智力創作成果,是著作權的客體,屬於無體物,反映為一種抽象的表達形式。載體是作品藉以表現的某種有形物。如美術作品既可以畫在紙上,也可以畫在牆上,還可以畫在木板上,紙、牆壁、木版都是這件美術作品的載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而不是載有作品的有形物體。如《亂世佳人》印刷出版了幾十萬冊,《著作權法》保護的仍只是這一部小說,而不是這幾十萬冊圖書。同樣作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物件也只能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載體。
(1)作品必須是屬於文學、藝術、科學(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內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其他領域的作品,則由別的相應的法律調整和保護,如工業技術中的實用新型是由專利法來調整的。不具備文學、藝術或科學內容的創作不受著作權保護,如《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的創作,如時事新聞、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雖然作者付出了獨立的活動,也不受著作權保護。
(2)必須具有獨創性。關於作品的獨創性有兩種不同的認識,—種認為作品的獨創性是與創造性緊密相聯的,要求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與以往的作品截然不同,不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持這種觀點的有德國、前蘇聯、前捷克等國家。另一種理解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獨創性是指“原創性”或創作性,作品只要是作者自己創作的,即使不具有新穎性或前所未有性,也應當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英、美、法等國家。我國著作權法在起草過程中,曾使用“獨創性”一詞,但在正式透過時改用“創作”一詞。意即只要作品是由作者直接創作而產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體現,不是單純模仿或抄襲他人的作品,即使與他人的作品有某種雷同之處,也不影響其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獨創性是個相對的概念,任何一部作品的問世,任何一種新思想的產生,無不吸取前人的智慧和受當代人的思想啟發。所謂“靈感”絕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其獨創性並不像專利發明那樣,要求達到“前所未有”的那種程度。
(3)必須具有可複製性,即作品應當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是一個極為複雜的心理和實踐活動過程,通常包括思想或感情的醞釀、構想的形成、內在的精煉,直至外部完成幾個主要階段。外部完成是指作者運用一定的客觀材料或符號,如語言、聲音、線條、造型或色彩等形式以及技巧,把經過內在精煉而成熟了的思想或情感表現為客觀的事物,從而為他人所感知。如果思想或情感僅存在於作者的頭腦之中,沒有表現為可以為他人所感知併為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就不能成其為著作權法中的作品。但是,作品所藉以體現的物質形式,並不一定是認定作品的先決條件。也即,只要能為他人所感知,不必一定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也可以成為作品獲得保護。如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保護的“口述作品”即是如此。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複製是指以印刷、影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晶,不屬於著作權所稱的複製。作品的可複製性與作品的財產性是緊密相連的,作品只有能夠大量被複制才有可能獲得財產上的利益。
(4)作品必須具有合法性。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因而,創作與傳播有害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建設,違反憲法和法律、損害全國人民的共同利益的作品,不僅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且還要依法追究創作者和傳播者的責任。作為著作權犯罪物件的作品只有具備上述四個條件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也才有可能成為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物件。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刑法》保護的是作者的著作權,而著作權又透過一定的物質形式表現出來,而這種著作權賴以表現的形式是作品的載體,如作為文學作品載體的紙張,作為音樂作品載體的唱片、錄音磁帶,作為錄影作品載體的錄影帶都是作品的載體。作品與作品載體既有本質區別,又互相聯絡,作品是一種智力創作成果,是著作權的客體,屬於無體物,反映為一種抽象的表達形式。載體是作品藉以表現的某種有形物。如美術作品既可以畫在紙上,也可以畫在牆上,還可以畫在木板上,紙、牆壁、木版都是這件美術作品的載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而不是載有作品的有形物體。如《亂世佳人》印刷出版了幾十萬冊,《著作權法》保護的仍只是這一部小說,而不是這幾十萬冊圖書。同樣作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物件也只能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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