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之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第一,從主觀上看。破壞生產經營罪主要是出於洩憤或者其他個人動機,達到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破壞,使生產經營活動能力難以在較短時間內恢復或者恢復成本較大。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財物被毀壞,但致財物毀壞只是一種手段,相對於破壞生產經營而言是一個次…

刑法條文之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第一,從主觀上看。破壞生產經營罪主要是出於洩憤或者其他個人動機,達到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破壞,使生產經營活動能力難以在較短時間內恢復或者恢復成本較大。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財物被毀壞,但致財物毀壞只是一種手段,相對於破壞生產經營而言是一個次要的目的和結果。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是使公私財物的部分或全部價值?使用價值喪失,侵害物件是特定財物本身,行為人無意破壞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從客觀上看。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主要是透過破壞裝置零部件、電源、水源、果樹、奶牛、耕畜、魚苗、倉儲裝置等對生產經營資料進行破壞,致單位、個人的工業、農業、商業生產經營活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這種行為毀壞的財物價值可能很小,但破壞性較大,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遠大於破壞財物本身的實際價值,如不採取措施,其損失往往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和危險,遭受破壞的生產經營能力不易恢復或者恢復成本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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