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之虛報註冊資本罪與抽逃出資罪的區別

虛報註冊資本 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申請公司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用其他欺詐…

刑法條文之虛報註冊資本罪與抽逃出資罪的區別

虛報註冊資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申請公司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這裡的虛假證明經檔案即為被告人王某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這份驗資報告的虛假成分是指向登記主管部門提供的與實際情況不相符或是與驗資人員串通,取得的虛假檔案。其目的只有一個為了虛報註冊資本並註冊公司。“採取其他欺詐手段”,是指利用“使用虛假證明檔案”以外的其他方法虛報註冊資本。例如,隱瞞事實真相使用無支配權的資金進行虛報。採取欺詐手段的目的是為了虛報註冊資本。
 
  而抽逃出資罪的定義則為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抽逃出資的形式有兩種:一是非法抽回其原有出資,即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將原有入股出資非法抽回;二是轉走其出資,即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將原有出資從公司資本中轉出。例如抽回其資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
 
  二者之間的區別在於:第一、罪名構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單一罪名,後罪是選擇性罪名。第二、主體不同。前罪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後罪的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第三、客觀行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為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是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後罪是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第四、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後者的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或是之後。第五。欺詐的物件不同,前罪的欺詐物件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後罪的欺詐物件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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