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之虛報註冊資本罪與非罪界限

第一,從行為的主體上區分。 虛報註冊資本 罪的主體只能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即股東、股東代表、股東代理、董事會及成員等,非以上主體不構成犯罪。 第二,從行為主觀方面上區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如…

刑法條文之虛報註冊資本罪與非罪界限

第一,從行為的主體上區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即股東、股東代表、股東代理、董事會及成員等,非以上主體不構成犯罪。
 
第二,從行為主觀方面上區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在申報過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誤或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檔案存在重大失誤而造成公司的虛假設立,而這些證明檔案又非申請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第三,從行為物件上區分。構成本罪,必須針對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即必須是虛報註冊資本。否則不構成犯罪。
 
第四,從行為實施的手段上區分。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是透過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或其他欺詐手段來實現的,而這些欺騙手段均指向註冊資本。因此,如果行為人並未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欺騙手段而為的,就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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