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單位 受賄罪 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 團體,本罪是法人犯罪的一種c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索…
刑法條文之單位受賄罪的附則
一、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 團體,本罪是法人犯罪的一種c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索取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兩種情況,並且只能是“情節嚴重”者才構成本罪。
三、在《刑法》修訂前,與單位受賄罪相似的規定見諸全國人大常委 會《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益處,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刑法》把這一規定修改後以專條進行規定。新舊法律規定的區別,體現於犯罪主體的表述有所不同。《補充規定》把本罪主體限定為“全民 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新《刑法》表述為“國有公司、企業”等。符合我國經濟體制以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實 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四、區別於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受賄罪,法人受賄罪除犯罪主體不同外,在犯罪客觀方面也有實質區別。受賄罪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客觀方面的要件之一,但法人受賄罪則不以此為限。
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 團體,本罪是法人犯罪的一種c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索取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兩種情況,並且只能是“情節嚴重”者才構成本罪。
三、在《刑法》修訂前,與單位受賄罪相似的規定見諸全國人大常委 會《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第六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益處,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刑法》把這一規定修改後以專條進行規定。新舊法律規定的區別,體現於犯罪主體的表述有所不同。《補充規定》把本罪主體限定為“全民 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新《刑法》表述為“國有公司、企業”等。符合我國經濟體制以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實 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
四、區別於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受賄罪,法人受賄罪除犯罪主體不同外,在犯罪客觀方面也有實質區別。受賄罪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客觀方面的要件之一,但法人受賄罪則不以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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