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位 受賄罪 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其他非國有性質的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2)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才能視為非法行為,否則,上述單位接…
刑法條文之單位受賄罪的界定標準
(1)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其他非國有性質的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2)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才能視為非法行為,否則,上述單位接受折扣,在賬中明列,並不能以單位受賄罪論處。
(3)單位受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否則,只能視為一般違法、違紀行為。
此罪彼罪:
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罪之間的區別:
(1)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個人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
(3)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4)個人受賄罪是個人中飽私囊,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單位受賄罪是將賄賂收歸本單位佔有。
(2)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才能視為非法行為,否則,上述單位接受折扣,在賬中明列,並不能以單位受賄罪論處。
(3)單位受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否則,只能視為一般違法、違紀行為。
此罪彼罪:
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罪之間的區別:
(1)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個人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
(3)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4)個人受賄罪是個人中飽私囊,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單位受賄罪是將賄賂收歸本單位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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