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併計算,而且一併減去…
刑法條文之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所得”的數額計算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併計算,而且一併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2)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傢俱、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3)為了便於計算犯罪數額,對於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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