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之票據詐騙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懲治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而金融 票據詐騙 罪懲治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為觸犯了第177條的規定,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但…

刑法條文之票據詐騙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懲治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而金融票據詐騙罪懲治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為觸犯了第177條的規定,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但司法實踐中這兩種犯罪往往又是聯絡在一起的,表現為行為人先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然後使用該偽造、變造的票證進行詐騙活動,這種情形實際上屬於一種牽連犯的情形,應當從一重罪,即按票據詐騙罪論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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