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
刑法條文之票據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依據行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瞭解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後得出結論。對於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偽記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人必須具有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沒有這種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籤空頭支票或者誤籤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籤空頭支票或者誤籤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