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 罪的行為特徵 1.行為方式的特殊性。一方面,由於本罪行為完全列舉於刑法條文,所以超出法條規定的行為不成立票據 詐騙罪 ,但可能成立詐騙罪等;另一方面,法條中的“使用”,是指按照票據的通常使用方式,將偽造、變造的的票據作為真票據予以…
如何認定票據詐騙罪的行為特徵
票據詐騙罪的行為特徵
1.行為方式的特殊性。一方面,由於本罪行為完全列舉於刑法條文,所以超出法條規定的行為不成立票據詐騙罪,但可能成立詐騙罪等;另一方面,法條中的“使用”,是指按照票據的通常使用方式,將偽造、變造的的票據作為真票據予以利用,從而騙取財物。例如,將偽造、變造的票據質押給貸款人的地,屬於使用行為。但是,出賣偽造的票據本身騙取財產的行為,不屬於這裡的使用,只能成立詐騙罪。 法律||教育網
2.行為人成立本罪必須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明知是他人的票據,明知自己在銀行帳戶中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等等,即要求明知構成犯罪的客觀事實。當然,如果對同一犯罪內具體內容認識錯誤(如以為是偽造的票據,實際上卻是他人作廢的票據),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盜竊支票並使用的行為性質:
(l)盜竊定額支票的,不管行為人盜竊後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盜竊罪。
(2)盜竊定額支票之外的不記名、不掛失支票的,成立盜竊罪。
(3)盜竊記名的空白支票,然後補記支票收款人或支票金額並使用的,成立票據詐騙罪。
(4)盜竊記名支票後,無論在掛失之前還是之後使用的,均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5)盜竊格式票據(票據用紙)並偷蓋印章或者偽造印鑑,記載相關事項,無論在掛失之前還是之後使用的,都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與票據詐騙罪,應從一重罪論處(在票據詐騙未遂的情況下,認定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既遂)。
1.行為方式的特殊性。一方面,由於本罪行為完全列舉於刑法條文,所以超出法條規定的行為不成立票據詐騙罪,但可能成立詐騙罪等;另一方面,法條中的“使用”,是指按照票據的通常使用方式,將偽造、變造的的票據作為真票據予以利用,從而騙取財物。例如,將偽造、變造的票據質押給貸款人的地,屬於使用行為。但是,出賣偽造的票據本身騙取財產的行為,不屬於這裡的使用,只能成立詐騙罪。 法律||教育網
2.行為人成立本罪必須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明知是他人的票據,明知自己在銀行帳戶中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等等,即要求明知構成犯罪的客觀事實。當然,如果對同一犯罪內具體內容認識錯誤(如以為是偽造的票據,實際上卻是他人作廢的票據),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盜竊支票並使用的行為性質:
(l)盜竊定額支票的,不管行為人盜竊後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盜竊罪。
(2)盜竊定額支票之外的不記名、不掛失支票的,成立盜竊罪。
(3)盜竊記名的空白支票,然後補記支票收款人或支票金額並使用的,成立票據詐騙罪。
(4)盜竊記名支票後,無論在掛失之前還是之後使用的,均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5)盜竊格式票據(票據用紙)並偷蓋印章或者偽造印鑑,記載相關事項,無論在掛失之前還是之後使用的,都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與票據詐騙罪,應從一重罪論處(在票據詐騙未遂的情況下,認定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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