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罪與其在犯罪構成上的區別如下:(1)犯罪客體不同。放縱走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的正常監管秩序,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
刑法條文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放縱走私罪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在犯罪構成上的區別如下:(1)犯罪客體不同。放縱走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的正常監管秩序,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2)客觀方面不同。放縱走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3)犯罪主體不同。放縱走私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不同。放縱走私罪在主觀方面不具有走私的故意,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具有走私的故意。
實踐中,走私往往與放縱走私併發,由於海關工作人員放縱走私,走私才得以猖獗。區別放縱走私與走私,關鍵是看海關工作人員是否與走私分子存在同謀,是否參與了走私行為。如果海關工作人員僅僅因徇私而舞弊放縱走私,並不存在事前通謀,情節嚴重的,按照放縱走私罪處理。而如果海關人員事前存在與走私分子同謀而放縱走私的,則應按照走私犯罪的共犯處理。《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意見》也規定,依照《刑法》第411條的規定,負有特定監管義務的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利用職權,放任、縱容走私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放縱走私罪。放縱走私行為,一般是消極的不作為。如果海關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通謀,在放縱走私過程中以積極的行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關監管或者在放縱走私之後分得贓款的,應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