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的立案標準如何認定

根據最新的貪汙賄賂解釋,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者貪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訴:(一)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汙、受賄、 挪用公款 受…

貪汙罪的立案標準如何認定


根據最新的貪汙賄賂解釋,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者貪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訴:(一)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而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應予以追訴:(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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