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如何認定?

惡勢力並非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實踐已被廣泛使用。惡勢力,是指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行業內為所欲為,欺壓群眾,打架鬥毆,強買強賣, 擾亂公共秩序 的團伙。其由較多人陣列成,經常進行一些違法犯罪活動。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在…

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如何認定?

惡勢力並非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實踐已被廣泛使用。惡勢力,是指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行業內為所欲為,欺壓群眾,打架鬥毆,強買強賣,擾亂公共秩序的團伙。其由較多人陣列成,經常進行一些違法犯罪活動。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在於惡勢力不具有嚴密的組織結構,整體處於無序狀態,成員屬臨時糾合,犯罪目的也較單一,犯罪活動比較盲目,缺乏自覺性等。不同點則表現為:
①在組織結構上,惡勢力團體相對鬆散;只是在實施犯罪活動時才糾集在一起,成員之間一般沒有明確的分工。或者只是在具體行動時才有分工,組織者、領導者常常直接參與或者指揮作案;
②在犯罪目的及經濟實力方面,惡勢力的違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樣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組織長期存續的經濟實力,沒有形成大規模的經濟實體;
③在滲透能力方面,惡勢力的保護傘和關係網不明確或層次較低,有的還沒有形成保護傘和關係網,對抗社會的實力稍弱;
④在危害程度上,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為主,影響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勢力範圍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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