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不要求具體實施其他某種犯罪行為。如果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同時,又進行其他諸如殺人、傷害、強姦、搶劫、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的,則應以本罪與…
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如何認定?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不要求具體實施其他某種犯罪行為。如果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同時,又進行其他諸如殺人、傷害、強姦、搶劫、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的,則應以本罪與其他所實施的具體犯罪進行並罰。根據《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按照刑法第294條第3款的規定,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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