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為人故意製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製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違法行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實踐中發生的…
刑法條文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關鍵是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和客觀方面的結果來考慮。當行為人故意製造、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法律規定的5萬元以上時,即成立犯罪;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製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屬違法行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於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處到偽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 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 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 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 變質的;
4. 被汙染的;
5. 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 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 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 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 變質的;
4. 被汙染的;
5. 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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