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是90年代才真正提上議事日程,目前尚還未形成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醞釀多年的《國有資產法》至今沒有頒佈實施,特別是涉及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法律可以說是空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
刑法條文中本罪違反國家規定的前提條件
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是90年代才真正提上議事日程,目前尚還未形成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醞釀多年的《國有資產法》至今沒有頒佈實施,特別是涉及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法律可以說是空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中有關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和保護方面的各項規定。因此,設立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目的在於強化國有資產保護,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經濟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予以懲處”。本案中,開縣就業局截留門市租金和舊辦公樓的出租收入,未入單位財務帳,而是轉入單位自設小金庫後,採用發補貼等名目形式進行集體私分,從而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其行為應屬於我國刑法調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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