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一)透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透過與商場、飯…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如何認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一)透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透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透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四)透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透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七)透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一)透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透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透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四)透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透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七)透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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