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 349 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 洗錢罪 ,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 、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 、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指…
如何認定本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本法第 349 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 、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 、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 、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透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於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後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於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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