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有償取得的贓物 ( 如盜竊得來的物品 ) 構成銷贓罪嗎?刑法條文如何規定的?

善意第三人有償取得的贓物 ( 如盜竊得來的物品 ) 是否仍然具有贓物性,這是有爭議的。為了確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認為善意第三人對自已善意並有償取得的盜竊物具有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請求返還。我國《民法通則》對善意並有償取得的盜竊…

善意第三人有償取得的贓物 ( 如盜竊得來的物品 ) 構成銷贓罪嗎?刑法條文如何規定的?

善意第三人有償取得的贓物 ( 如盜竊得來的物品 ) 是否仍然具有贓物性,這是有爭議的。為了確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認為善意第三人對自已善意並有償取得的盜竊物具有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請求返還。我國《民法通則》對善意並有償取得的盜竊物等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未做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有償取得的贓物,一般是按以下原則處理的 : 對不知情而有償取得的盜竊物等,原物存在的,應由犯罪分子按價賠償原所有人損失 ; 如果根據犯罪分子的客觀實際情況來判斷,他確實無力贖回原物或者不可能賠償損失時,可以根據買主和原所有人 ( 即被害人 ) 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妥善處理。如果買主明知是贓物而故意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出予以沒收或退還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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