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體的自我保護功能不斷增強。職務犯罪是一種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權力異化為私人權力的結果。正是因為這種主體的特定性帶來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護”功能。犯罪前他們打著“公平”、“合法”執行職務的身份進行,理所當然的不易受到阻礙; 犯罪過…
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犯罪主體的自我保護功能不斷增強。職務犯罪是一種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權力異化為私人權力的結果。正是因為這種主體的特定性帶來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護”功能。犯罪前他們打著“公平”、“合法”執行職務的身份進行,理所當然的不易受到阻礙; 犯罪過程中他們實施的是以權謀利、將公權暗化為私權,可以騙取領導和同行的支援;犯罪後他們往往利用職權地位所形成的影響,公開或秘密地對抗司法機關的偵破活動,利用盤根錯節的關係網進行開脫罪責,無形中增加了司法機關的追訴難度。
(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易顯露。一般犯罪如殺人、放火、搶劫等,是以公民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侵害物件的,受害者與犯罪者利益衝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積極性高。而職務犯罪是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單位內部實施的,貪汙賄賂犯罪侵犯的物件又是屬於國家或集體的公共財產,或者是行賄者為謀私利主動送財上門;瀆職犯罪侵犯的物件往往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不正確履行履行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出現,但群眾認識不到是由於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才導致出現了後果。正是因為職務犯罪一般不是以公民個人利益為直接侵害物件,因此,外人既不容易瞭解貪汙者或者瀆職者的職務內幕,又不容易與之發生直接的利益衝突,故不易被察覺和揭露。
(三)作案手段智慧化程度高、隱蔽性強。職務犯罪主體一般文化水平較高,閱歷較為豐富,對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情況熟悉,深知本行業管理制度和機制中的漏洞,以權謀私的行為方式越來越隱蔽,規避法律的手段越來越狡猾。有的一邊大肆收受賄賂,一邊把自己裝扮成廉潔奉公的正人君子,騙取了領導和群眾的信任。有的為避免受賄過濫、人多嘴雜而留下後患,便儘量減少受賄次數,對一些不夠斤兩的薄禮不屑一顧,拒之門外;而對大額禮金、名貴物品、古董字畫則來者不拒,多多益善。這樣既收到了以一當十、事半功倍之效,又在外界獲取了廉潔自律的聲譽。有的抓住人們對收禮不辦事的受賄者切齒痛恨,而對辦了事的受賄者比較寬容的心理,在進行權錢交易中,恪守無“功”不受祿的原則,對未辦成事的賄賂或拒收,或退還,不惹民憤;而對辦成了事的賄賂則心安理得的收下。有的對送上門的禮金來者不拒,概然受之,然後將大大低於所送禮金價值的家中物品回贈行賄人。從而將行賄受賄行為轉變成為親朋好友間的禮尚往來,以掩蓋受賄的實質,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與黑惡勢力相勾結,充當犯罪分子保護傘。某些黨政部門和執法部門領導幹部熱衷於結交大款,與社會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打得火熱,或稱兄道弟,或結為乾親,互相勾結,沆瀣一氣,權黑結合,大肆撈取非法利益。
(五)犯罪嫌疑人多是業務骨幹,處在重要的工作崗位上。在單位中都擔任一定職務,或主管某項重要工作,既有所、處、局負責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員,均系所在單位、部門的業務骨幹。正是他們處在單位的重要崗位,所以找他們辦事的人員多,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一些人意志力又薄弱,抵擋不住金錢美色的誘惑,在燈紅酒綠中迷失了自我,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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