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

關於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三)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五、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七、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新增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新增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新增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新增、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新增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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