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三、實施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林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數量合計達到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
五、實施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單位實施破壞林地資源犯罪的,依照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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