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拆借只是違法違紀,但情節嚴重的可以上升為犯罪。 (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原定用於某方面的公款挪為個人使用;而後者是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行為方式。 (2)行為方式上的區別。前者是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
如何認定一般拆借行為與挪用公款罪行為
一般拆借只是違法違紀,但情節嚴重的可以上升為犯罪。
(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原定用於某方面的公款挪為個人使用;而後者是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行為方式。
(2)行為方式上的區別。前者是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款挪用,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為上的隱蔽性和手段上的違法性。後者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是經有權出借的人同意,並透過拆借協議、貸款合同,這是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債權關係。
(3)從社會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為;後者只是一種違背財經制度的違紀行為。
(4)當然,後者可以升格成前者。對那些以拆借資金為名,逃避信貸規模控制和監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為,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可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認定拆借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既要依據刑法,也要考慮金融法方面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6條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禁止利用拆入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閒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週轉資金的需要。”
(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原定用於某方面的公款挪為個人使用;而後者是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行為方式。
(2)行為方式上的區別。前者是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款挪用,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為上的隱蔽性和手段上的違法性。後者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是經有權出借的人同意,並透過拆借協議、貸款合同,這是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債權關係。
(3)從社會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為;後者只是一種違背財經制度的違紀行為。
(4)當然,後者可以升格成前者。對那些以拆借資金為名,逃避信貸規模控制和監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為,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可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認定拆借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既要依據刑法,也要考慮金融法方面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6條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禁止利用拆入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閒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週轉資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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