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關於食品衛生罪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

刑法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關於食品衛生罪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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