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食品衛生罪“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

如何認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食品衛生罪“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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