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已經既遂,能夠有機會取保候審嗎?

所謂 貪汙罪 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汙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汙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汙行為,是否符合貪汙罪構成要件的特徵。…

貪汙罪已經既遂,能夠有機會取保候審嗎?

所謂貪汙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汙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汙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汙行為,是否符合貪汙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汙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汙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汙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汙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汙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汙罪既遂。
所謂貪汙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貪汙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徵是:
(1)行為人已著手實施貪汙行為;
(2)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
(3)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原因,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確認定貪汙罪未遂時,除掌握其特點外,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認定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的標準,是看公共(國有)財物是否已經被行為人非法佔有或者已經被行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說,行為人是否實現了其貪汙犯罪的故意內容或達到了其主觀上的預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的相互一致。
2、對於一般的貪汙未遂行為,如果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具備其他免予刑事處罰條件的處。一般不以貪汙罪論
 3、對於符合下列情形的貪汙未遂行為,仍應以貪汙罪論處,
(1)貪汙數額巨大:
(2)為首組織策劃共同貪汙的;
(3)毀滅罪證逃避偵查的;
(4)為掩蓋貪汙罪行,而嫁禍於人的;
(5)企圖貪汙特定款物造成惡劣影響的;
(6)有證據證實其犯罪而拒不供認的;
(7)打擊報復報案人或舉報人的;
(8)其他貪汙情節嚴重的行為。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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