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該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
刑法條文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表現方式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該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二、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一)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仍繼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應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多為間接故意),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四)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二、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一)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仍繼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應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多為間接故意),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四)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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