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第三方公司代為處置涉案虛擬貨幣有幾類情形? (一)直接接受個人委託: 當事人直接與第三方 公司簽署委託處置協議。表面上, 沒有公安機關直接的、明顯的介入痕跡。當然,背後一般是 公安機關在主導。 (二)接受司法機關委託: 雖然此委…
幣圈必看!刑事案件中,辦案單位如何處置平臺和錢包裡的USDT、BTC才是合法行為!
文 / 張家豪律師
一、刑事案件中,第三方公司代為處置涉案虛擬貨幣有幾類情形?
(一)直接接受個人委託:當事人直接與第三方公司簽署委託處置協議。表面上,沒有公安機關直接的、明顯的介入痕跡。當然,背後一般是公安機關在主導。
(二)接受司法機關委託:雖然此委託行為有法律依據(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236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34條),但是該委託內容顯然不符合《9.24通知》的要求,即只要處置公司在中國大陸進行了法幣和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就屬於進行非法金融活動。
二、公安機關有權凍結涉案財產,但不得劃轉、轉賬、上繳財政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一)平臺接到辦案單位通知後,可以協助對賬戶或者涉案虛擬貨幣進行凍結
實踐中,幣安曾表示:“平臺與全球監管機構和執法部門通力合作,以保護生態系統和所有使用者的安全,同時平臺內部針對執法請求也有著嚴格的標準作業流程,這是平臺在全球範圍內一致的態度與做法。如果相關賬戶確實存在觸犯法律的情況,多數司法管轄區的執法部門會要求直接聯絡使用者,平臺將持續完善執法支援系統,依照司法進度處理相關事宜。”

(二)公安機關不得對涉案財產進行劃轉、轉賬、上繳財政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節 查詢、凍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三章 凍結”等規定。
三、退一步講,即便公安機關認為虛擬貨幣屬於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財產,也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將變賣的所得價款由公安機關在銀行專門賬戶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法律依據: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條 在偵查期間,對於易損毀、滅失、腐爛、變質而不宜長期儲存,或者難以保管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音錄影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儲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理。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凍結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將屆滿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在送達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的同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如期受償或者變現。如果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書面申請出售或者變現被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其他權利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經作出凍結決定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在三日以內予以出售或者變現,所得價款應當繼續凍結在其對應的銀行賬戶中;沒有對應的銀行賬戶的,所得價款由公安機關在銀行專門賬戶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3、《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容易損毀、滅失、變質、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季節性商品等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長期不使用容易導致機械效能下降、價值貶損的車輛、船艇、電子產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在確定為罰沒財物前,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處置;權利人不明確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滿後仍沒有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的,可以依法先行處置。先行處置所得款項按照涉案現金管理。
四、未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涉案款項系贓款贓物,明顯程式不合法,明顯違法辦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究其根本,法律之所以沒有直接賦予公安機關擁有直接處置涉案財產的權利,也是基於公安機關“不能既當裁判者,又當運動員”,刑事案件需要公檢法三家互相監督、互相制衡,即公安機關對虛擬貨幣的單方面認定、處置不足以保障司法公正。
因此,在法院正式判決生效前,涉案的虛擬貨幣到底是合法財產,還是贓款贓物,這是法人民法院尚未認定的待定事實。完全不排除當刑事訴訟程式在推進時,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公訴機關,其舉示的證據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證明標準。
另外,公安部於2024年6月12日釋出的《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辦案突出問題典型案例》中的“(一)某衡公司涉嫌開設賭場案”也印證了筆者的觀點,該案例中明確了:
3.不得以劃轉、轉賬等方式變相扣押。
實踐中,一些地方公安機關違規劃轉資金,或者以涉案企業“認罪認罰”“自願上繳違法所得”等為說辭,違規要求涉案人員、企業以轉賬等方式將金融資產轉移至公安機關開立的賬戶,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對於涉案款項,只有現金才可以扣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2020)》第237條與《公安機關禁止逐利執法“七項規定”》明確規定,對應當凍結的涉案財產,公安機關不得劃轉、轉賬、上繳財政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扣押。
五、尾言
當下,虛擬貨幣作為數字資產,價值愈發凸顯,辦案單位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採取科學處置的模式,才是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應有之意。

【作者介紹】
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學歷。執業以來,專攻刑事案件,致力於成為學者型律師,將理論融入實務;更致力於成為堅持派律師,堅持讓無罪的人免受冤屈,讓輕罪的人免受重刑。在案件辦理中,都會依託於團隊力量,匯聚集體智慧,從證據、程式中抽絲剝繭,尋找突破點。
曾著:
1、智豪實務|張家豪律師:關於借款型受賄案的無罪辯護要點
2、智豪實務|藝術藏品詐騙罪的無罪辯護要點和定性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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