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是自首嗎?

依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認定自首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關於“如實供述”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有相關規定,此處不再展開。實踐中,一般爭議的焦點是關於“自動投案”的認定。一種觀點…

監察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是自首嗎?

文 / 馬選剛律師

在代理職務犯罪類刑事案件時,到案經過中常常描述“經監察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卻未直接認定為“自首”,那麼經監察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是自首嗎?

依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認定自首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關於“如實供述”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有相關規定,此處不再展開。實踐中,一般爭議的焦點是關於“自動投案”的認定。一種觀點認為,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線索或犯罪事實後,電話通知行為人到案的不是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另一種觀點認為,無論辦案機關是否掌握線索或犯罪事實,電話通知行為人到案,行為人主動到辦案機關後又如實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實,是自動投案,符合法律規定的自首條件。筆者認為,“監察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是否是“自動投案”,應當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分析,不僅要看監察機關是否掌握了犯罪線索,還要從是否符合到案的自動性、歸案的目的性和供述的主動性三個條件來考量。
一、到案的自動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在監察機關未掌握犯罪線索或犯罪事實時,向監察機關投案,可以體現出到案的自動性。但實踐中,監察機關在電話通知時,往往已經掌握了部分線索或者部分犯罪事實,在此種情況下電話通知到案也應當認為具有到案的自動性。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以及前述《意見》中有關規定,自動投案的時間節點要求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或“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電話通知的性質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在監察機關電話通知後歸案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在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範圍內。
其次,被調查人在接到監察機關的電話通知後,其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去與不去有選擇的自由,其到監察機關接受並配合調查是主動選擇的結果,表明其主觀上具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意圖,具有到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屬於自動投案。
此外,《解釋》中尚有“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的規定,若僅收到電話通知直接歸案的,卻反而不視為自動投案,於法於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二、歸案的目的性
接到監察機關配合瞭解情況的電話通知,其可能作為證人,也可能作為被調查人。到監察機關投案,其目的應當是交代自己的問題,接受監察機關的調查和審查,反映出願意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的投案心理。在監察機關未掌握犯罪線索或犯罪事實時,到監察機關投案交代自己的問題,反映出自願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自願接受公權力的處理,是一種內心自願認罪的表現,可以體現出歸案的目的性。在監察機關掌握了部分犯罪線索或犯罪事實的情況下,被調查人到監察機關若是懷著打探案情、試探辦案機關等僥倖心理和觀望情緒,或者把自首停留在口頭上,卻無任何配合監察機關的動作,則無法體現出具備歸案的目的性,一般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自首。
三、供述的主動性
自動投案應該是投案意圖和投案行為的結合,被調查人到案後必須積極主動交代自己涉嫌犯罪的問題,如果交代問題不主動,而是在經過教育甚至出示證據之後才被迫交代的,則不能體現出供述的主動性,也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從證據角度出發,可以結合到案經過以及首次詢問或訊問筆錄,如果筆錄中能夠體現主動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則表明其歸案時已有主動供述的投案意圖,更能反映出具有供述的主動性。
因此,“監察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是否是“自動投案”,應當從到案的自動性、歸案的目的性和供述的主動性三個條件來綜合分析,只要符合前述三個條件,無論犯罪線索或犯罪事實是否被監察機關所掌握,都不影響“自動投案”的認定。
如筆者曾代理的一起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受賄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化名)經監察機關電話通知,在其單位紀委書記的陪同下,主動前往監察機關接受調查。根據在案證據中王某的供述可知,當時王某的主觀想法是到監委後主動、如實交代自己全部受賄事實。因此,在辯護過程中提出王某系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受賄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最終該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


【作者介紹】
馬選剛律師,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專攻各類重大、複雜、疑難刑事案件辯護,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毒品犯罪等型別中具有豐富的辯護經驗。至今已辦理上千件刑事辯護案件,其中在全國及省市有重大影響的,包括公安部掛牌督辦及公安廳(局)承辦的疑難、複雜或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取得良好效果。不起訴、免於刑事處罰、判決無罪案件數十件,判處緩刑等輕判案件上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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