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前退贓:受賄既遂與無罪之辯

在職務犯罪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但如果在案發前,受賄者將賄賂退還給了行賄人,這種情況是否仍構成 受賄犯罪 ?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從兩種常見的認定方式進行分析。 一、受賄既遂 受賄者確實已經接受了賄賂,但由於關聯的人或事被查處,受賄者擔…

留置前退贓:受賄既遂與無罪之辯

文 / 張智勇律師

引言:

在職務犯罪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但如果在案發前,受賄者將賄賂退還給了行賄人,這種情況是否仍構成受賄犯罪?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從兩種常見的認定方式進行分析。

一、受賄既遂    

受賄者確實已經接受了賄賂,但由於關聯的人或事被查處,受賄者擔心自己受到追查,於是主動將賄賂退還給行賄人。然而,這種主動退還的行為並不能改變受賄既遂的事實。也就是說,即使退還了賄賂,受賄者仍然構成了受賄犯罪。

二、不構成受賄    

當時收了錢想推脫,或者沒有機會推脫,隔了一週或兩週甚至一個月以上,但是由於一些客觀原因,如出差、出國考察等正當理由沒有及時退還,並在回來後很短時間內將錢退還給行賄人,這種情況通常不被認定為受賄犯罪。

對於職務犯罪中收受賄賂後又在案發前退還的情況,是否構成受賄犯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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