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費用未及時上交被控貪汙罪,分享相似案件獲無罪判決

“ 家人因為涉嫌貪汙被 留置 ,說是代收費用沒有及時上交,被認為 是‘ 截留公款 ’ ,但我們家人 稱那些費用是 私人財產 , 不屬於公款 。這種情況有沒有無罪的可能?該如何舉證? ”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分享一個和你情況非常類似…

代收費用未及時上交被控貪汙罪,分享相似案件獲無罪判決

“家人因為涉嫌貪汙被留置,說是代收費用沒有及時上交,被認為是‘截留公款’,但我們家人稱那些費用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公款。這種情況有沒有無罪的可能?該如何舉證?”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分享一個和你情況非常類似的無罪判決案例,案由也是貪汙罪。
案件被告人盧某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員,負責收養棄嬰及兒童的稽核登記工作。根據當時的工作規定,凡是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人,必須在登記前,在市級報刊上刊登公告,而這筆費用是由收養人自行承擔的。
盧某就在2009年到2013年期間,以每名收養人400元的標準,代收公告費共計7.48萬元。
其中,他透過壓縮公告版面、縮小字型等方式,實際只支出了3萬多元,剩下的4萬多元被他個人留存了。
於是檢察機關指控他涉嫌貪汙罪。
 
但辯護律師是這樣提出的:
1、貪汙罪的核心要件是“公共財產”,包括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專項資金和社會捐助等;
2、盧某代收的公告費,並沒有進入民政局的公賬賬戶,也不是國家財政資金,而是收養人個人支付的費用;
3、在這些款項尚未繳入公賬前,它的性質仍然屬於私人財產,不符合貪汙罪關於“公共財產”的客體要件;
所以即便盧某擅自留用,也不能認定為“貪汙”。
 
最終法院採納了辯護意見,判決盧某不構成貪汙罪。裁判要旨是:
“收取的公告費屬於收養人支付的私人財產,未進入公賬,不屬於公共財產。被告人盧某的行為不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如果你家人所“截留”的款項,在性質上本來就是屬於私人財產,而且並未實際劃入單位或國家的賬戶體系中,那就不能直接被認定為貪汙。
當然,具體還要結合案件中:
· 錢款是否必須上交?
· 是否有財務規章或檔案要求必須繳入公賬?
· 是否存在單位授權代收的事實?
這些證據點,是能不能成立貪汙罪的核心。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