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1 、社保擴面背後:政策初衷與違規現實的衝突 由於歷史原因,不少上了年紀的群眾未能參保繳費,拿不到養老金。與此同時,各地人社部門肩上也揹著“擴面”的硬任務——要不斷擴大社保覆蓋率,把更多符合條件的人納入養老、醫療等保障體系。 這本是一項…
人社局領導被留置:違規擴面是詐騙還是濫用職權?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01、社保擴面背後:政策初衷與違規現實的衝突
由於歷史原因,不少上了年紀的群眾未能參保繳費,拿不到養老金。與此同時,各地人社部門肩上也揹著“擴面”的硬任務——要不斷擴大社保覆蓋率,把更多符合條件的人納入養老、醫療等保障體系。
這本是一項惠民利民的好政策。
然而在落實過程中,個別地方為了完成擴面指標,放寬了參保稽核條件,對一些材料不齊、資格存疑的補繳申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還有的社保幹部甚至與社會中介、中介公司“合作”,透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檔案材料等手段,幫不符合條件的人辦社保,以期完成上級下達的擴面任務。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結果是一些原本沒有正規工作單位的人,僅憑掛靠到某企業名下,就能一次性補繳十五年的養老保險費,從而順利拿到退休金。這種操作,看似“幫了群眾一個忙”,實際上卻讓社保基金被蠶食,國家財政遭受損失,更衝擊了社保制度的公平性。
結合筆者近期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不難發現,此類違規擴面的行為究竟應當認定為詐騙,還是濫用職權,存在較大爭議。不同觀點背後,意味著截然不同的刑責走向。
02、定性之爭:詐騙還是濫用職權罪
(一)詐騙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明確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保金或者其他社保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
也就是說,欺詐騙取社保基金在法律性質上被認定為詐騙犯罪。
案例1:
L市社會人員李某等人,向社會群眾宣稱“可以代辦以企業職工身份補繳社保,退休後每月可以領錢”、“沒錢可以不付錢,辦完交出社保卡,領完墊付款再還回本人”,為部分社會人員偽造工資籤領表等勞動關係證明辦理參保繳費和領取養老金。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等人先後為135名社會人員虛構勞動關係,以L市鍋廠員工等身份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補繳,並從中牟取利益,累計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198.59萬元!2019年,L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違法所得三十二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應當看到,定詐騙罪的案件,涉案者多為社保局外部的社會人員或中介,他們以不實手段騙取社保基金支出,使自身或他人獲得不當利益。
同時,在一些案例中,中介人員並非以詐騙罪入罪,而是被認定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共同犯罪,下文將作進一步分析。
(二)濫用職權罪
社保系統的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違規辦理社保,給國家基金造成重大損失,就可能觸犯濫用職權罪。
案例2:濟寧市任城區社保分處個人賬戶科科長劉某,負責養老保險增減員和退休等稽核工作。他在2007-2012年間與社會中介王某勾結,採用偽造勞動合同、修改參保人員年齡等手段,將21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違規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髮放範圍,導致國家社保基金損失達376萬餘元,最終被判濫用職權罪。
綜上,如果行為人透過欺騙手段套取社保基金(比如偽造材料騙取養老金),通常以詐騙罪定性;而社保部門內部人員濫用職權(比如明知違規仍批准他人參保退休),則傾向認定濫用職權罪。兩罪的區別在於:詐騙強調對管理部門實施了欺騙,使其產生錯誤認識並給予待遇;濫用職權則強調公職人員違反職責濫施權力,致使公共利益受損。
(三)量刑倒掛:究竟誰該為違規擴面承擔更重責任?
在一些典型案件中,違規擴面的操作往往由人社局領導幹部主導完成。以某地公開審理的一起案件為例,人社局黨組書記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指使教育局開具虛假證明,推動審批流程,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順利參保並領取養老金。可以說,社保機關工作人員在整個流程中都發揮了關鍵性、決定性的作用。
相比之下,某些案件中的“中間人”的作用則相對有限,他們只是提供違規參保人員的基本資訊,代收代繳相關費用,甚至對虛構勞動關係、偽造合同等核心環節並不知情,也未實際參與。
然而在定罪量刑上,卻出現了量刑上的錯位:中間人因被認定為詐騙罪而面臨重刑,而真正起主導作用的國家工作人員卻僅以濫用職權罪(輕罪)。這種“量刑倒掛”現象,不僅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也使公眾難以理解司法裁判的公平性。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03、涉案金額怎麼算?
當認定涉案行為構成欺詐騙取社保基金時,一個實務難點是涉案數額如何計算。
以社保養老為例,違規參保人員通常需要補繳一筆養老保險費(包括個人和單位應繳部分)才能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那麼其從社保基金領取的養老金,是否應扣除已補繳的費用?
換言之,他們個人先交的錢,能不能抵減損失?
筆者認為,應該扣除補繳費用,只將淨損失計入詐騙數額。
例如,在前述山東劉某案中,辯護人提出,21名違規參保人員共繳費46.2萬餘元及利息6萬元,因此國家的實際損失數額應當扣除52餘萬元,實際損失應為232萬餘元。其核心觀點是:參保人繳納的費用已經進入社保基金,客觀上減少了基金損失,這部分不應再計入“騙取數額”。
最終,法院採納了這一辯護意見。
但近期在某地辦理的一案,出現了另一種不恰當的認定方式:
檢察院原指控詐騙金額共計600萬餘元(按照百餘名參保人案發時已領取的社保養老金總額計算),法院原一審予以採納,認定詐騙總金額500萬餘元。
案件二審發回重審後,檢察院變更起訴詐騙金額,指控詐騙總金額100萬餘元,計算方式為:截止案發,涉案已退休領取社保養老金的人員中,個人補繳費用高於已領取的社保養老金的,已領取的社保養老金不計入詐騙金額,已領取的社保養老金高於個人補繳費用的,不予抵扣,全部計入詐騙金額。
筆者認為,這一計算方式存在明顯問題——因為並未真正反映社保基金的實際損失,換言之,這種處理方式忽視了補繳費用客觀上對基金損失的抵減作用,不僅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造成了被告人的量刑過重。
04、尾言
社保擴面的本意在於讓更多人群進入保障體系,享受到國家的惠民政策。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既要堅決打擊惡意騙保行為,也必須防止因定性失準、數額認定失衡而引發新的不公。若處理不當,極易導致“量刑倒掛”,破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動搖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於從證據、程式中找到突破點。
張家豪律師全平臺粉絲數上百萬,擁有眾多百萬播放量的短影片,還帶領團隊集體作戰,團隊律師共辦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國範圍內知名的專注刑事案件的律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眾多。
01、社保擴面背後:政策初衷與違規現實的衝突
由於歷史原因,不少上了年紀的群眾未能參保繳費,拿不到養老金。與此同時,各地人社部門肩上也揹著“擴面”的硬任務——要不斷擴大社保覆蓋率,把更多符合條件的人納入養老、醫療等保障體系。
這本是一項惠民利民的好政策。
然而在落實過程中,個別地方為了完成擴面指標,放寬了參保稽核條件,對一些材料不齊、資格存疑的補繳申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還有的社保幹部甚至與社會中介、中介公司“合作”,透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檔案材料等手段,幫不符合條件的人辦社保,以期完成上級下達的擴面任務。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結果是一些原本沒有正規工作單位的人,僅憑掛靠到某企業名下,就能一次性補繳十五年的養老保險費,從而順利拿到退休金。這種操作,看似“幫了群眾一個忙”,實際上卻讓社保基金被蠶食,國家財政遭受損失,更衝擊了社保制度的公平性。
結合筆者近期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不難發現,此類違規擴面的行為究竟應當認定為詐騙,還是濫用職權,存在較大爭議。不同觀點背後,意味著截然不同的刑責走向。
02、定性之爭:詐騙還是濫用職權罪
(一)詐騙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明確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保金或者其他社保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行為。
也就是說,欺詐騙取社保基金在法律性質上被認定為詐騙犯罪。
案例1:
L市社會人員李某等人,向社會群眾宣稱“可以代辦以企業職工身份補繳社保,退休後每月可以領錢”、“沒錢可以不付錢,辦完交出社保卡,領完墊付款再還回本人”,為部分社會人員偽造工資籤領表等勞動關係證明辦理參保繳費和領取養老金。
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等人先後為135名社會人員虛構勞動關係,以L市鍋廠員工等身份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補繳,並從中牟取利益,累計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198.59萬元!2019年,L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違法所得三十二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應當看到,定詐騙罪的案件,涉案者多為社保局外部的社會人員或中介,他們以不實手段騙取社保基金支出,使自身或他人獲得不當利益。
同時,在一些案例中,中介人員並非以詐騙罪入罪,而是被認定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共同犯罪,下文將作進一步分析。
(二)濫用職權罪
社保系統的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違規辦理社保,給國家基金造成重大損失,就可能觸犯濫用職權罪。
案例2:濟寧市任城區社保分處個人賬戶科科長劉某,負責養老保險增減員和退休等稽核工作。他在2007-2012年間與社會中介王某勾結,採用偽造勞動合同、修改參保人員年齡等手段,將21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違規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髮放範圍,導致國家社保基金損失達376萬餘元,最終被判濫用職權罪。
綜上,如果行為人透過欺騙手段套取社保基金(比如偽造材料騙取養老金),通常以詐騙罪定性;而社保部門內部人員濫用職權(比如明知違規仍批准他人參保退休),則傾向認定濫用職權罪。兩罪的區別在於:詐騙強調對管理部門實施了欺騙,使其產生錯誤認識並給予待遇;濫用職權則強調公職人員違反職責濫施權力,致使公共利益受損。
(三)量刑倒掛:究竟誰該為違規擴面承擔更重責任?
在一些典型案件中,違規擴面的操作往往由人社局領導幹部主導完成。以某地公開審理的一起案件為例,人社局黨組書記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指使教育局開具虛假證明,推動審批流程,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順利參保並領取養老金。可以說,社保機關工作人員在整個流程中都發揮了關鍵性、決定性的作用。
相比之下,某些案件中的“中間人”的作用則相對有限,他們只是提供違規參保人員的基本資訊,代收代繳相關費用,甚至對虛構勞動關係、偽造合同等核心環節並不知情,也未實際參與。
然而在定罪量刑上,卻出現了量刑上的錯位:中間人因被認定為詐騙罪而面臨重刑,而真正起主導作用的國家工作人員卻僅以濫用職權罪(輕罪)。這種“量刑倒掛”現象,不僅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也使公眾難以理解司法裁判的公平性。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03、涉案金額怎麼算?
當認定涉案行為構成欺詐騙取社保基金時,一個實務難點是涉案數額如何計算。
以社保養老為例,違規參保人員通常需要補繳一筆養老保險費(包括個人和單位應繳部分)才能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那麼其從社保基金領取的養老金,是否應扣除已補繳的費用?
換言之,他們個人先交的錢,能不能抵減損失?
筆者認為,應該扣除補繳費用,只將淨損失計入詐騙數額。
例如,在前述山東劉某案中,辯護人提出,21名違規參保人員共繳費46.2萬餘元及利息6萬元,因此國家的實際損失數額應當扣除52餘萬元,實際損失應為232萬餘元。其核心觀點是:參保人繳納的費用已經進入社保基金,客觀上減少了基金損失,這部分不應再計入“騙取數額”。
最終,法院採納了這一辯護意見。
但近期在某地辦理的一案,出現了另一種不恰當的認定方式:
檢察院原指控詐騙金額共計600萬餘元(按照百餘名參保人案發時已領取的社保養老金總額計算),法院原一審予以採納,認定詐騙總金額500萬餘元。
案件二審發回重審後,檢察院變更起訴詐騙金額,指控詐騙總金額100萬餘元,計算方式為:截止案發,涉案已退休領取社保養老金的人員中,個人補繳費用高於已領取的社保養老金的,已領取的社保養老金不計入詐騙金額,已領取的社保養老金高於個人補繳費用的,不予抵扣,全部計入詐騙金額。
筆者認為,這一計算方式存在明顯問題——因為並未真正反映社保基金的實際損失,換言之,這種處理方式忽視了補繳費用客觀上對基金損失的抵減作用,不僅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造成了被告人的量刑過重。
04、尾言
社保擴面的本意在於讓更多人群進入保障體系,享受到國家的惠民政策。司法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既要堅決打擊惡意騙保行為,也必須防止因定性失準、數額認定失衡而引發新的不公。若處理不當,極易導致“量刑倒掛”,破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動搖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於從證據、程式中找到突破點。
張家豪律師全平臺粉絲數上百萬,擁有眾多百萬播放量的短影片,還帶領團隊集體作戰,團隊律師共辦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國範圍內知名的專注刑事案件的律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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