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與受賄該怎麼界定?證人出庭是關鍵

我辦過很多受賄案,在我看來, 借貸型受賄,是最有辯護空間的一類受賄案件 。為什麼?因為它天然就處於“模糊地帶”——既有錢的往來,又可能有人情和幫忙,但到底是借款,還是受賄。這在司法實踐當中也是最有爭議的一類職務案件。 在最高法院編寫的刑事審…

借款與受賄該怎麼界定?證人出庭是關鍵

我辦過很多受賄案,在我看來,借貸型受賄,是最有辯護空間的一類受賄案件。為什麼?因為它天然就處於“模糊地帶”——既有錢的往來,又可能有人情和幫忙,但到底是借款,還是受賄。這在司法實踐當中也是最有爭議的一類職務案件。

在最高法院編寫的刑事審判參考中,釋出的一個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有指出:不能因為國家工作人員收了錢就當然推定為受賄,尤其涉及借款的,當審查“借貸真是”與否
不能因為國家工作人員收了錢就當然推定為受賄,尤其是涉及借款的,當審查“借貸真實”與否。
該檔案從司法解釋角度,細化了“借貸型受賄”的判斷標準,核心包括:
(1)借款是否確為生活所需?比如買房、治病、孩子上學,而不是荒唐消費。
(2)借款是否真實必要和用途?你家裡本身就有錢,還說是急需借款,是否有把借款用於借款時所說的事情上。
(3)借款之後有沒有歸還能力和意願?
不是說“說了要還”就完事,要結合財力、履約情況、付款記錄等證據來看。如果沒有歸還,但實際有能力歸還,為什麼沒有歸還?有沒有正當的理由?
反過來講,領導幹部把錢借給商人老闆,借款人是否確實有經濟困難,是否也有向其他人借過高利貸?兩分三分四分的利息,利息是否一樣,甚至找其他人借款的利息更高?這可以從側面佐證借款的真實性。
我們有一個案件,當事人被指控以借款收高息收受賄賂,我們就有堅持讓對方出庭作證,在法庭上直接與他當面對質。後面對方就在法庭上告訴審判長,他確實急需資金週轉,從當事人這裡借了錢,給了利息,他也找過其他小貸公司、其他社會人員借過高利貸。
這種公開對質,比任何書面證據都管用。“三人對六面”的出庭質證,很多證人反而會說出真話。
法院最終採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把這一筆認定為真實借貸。
張律師提醒:
只要借款本身真實、合理、有跡可循,無論你是借款人還是出借人,都不必慌張。哪怕辦案單位前期定性為受賄,一樣有可能透過法庭抗辯拿下無罪或撤罪的結果。
司法實踐中,“借貸型受賄”恰恰是最容易反轉的那類指控,因為誰都可能有經濟困難的時候,不該被一棒子打死。
如果你家人正面臨類似指控,請儘快整理借條、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必要時申請關鍵證人出庭,爭取還原事實本相。這類案件,不是沒有希望,而是能不能找到突破口、敢不敢出手的問題。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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