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暗示給錢”=“索賄”?(上)

很多人一聽“領導先開口要錢”,讓人家表示表示,或者暗示對方給錢,或者直接說你借點錢給我,你該給我多少感謝費,就覺得肯定是索賄,有些法院也是這麼判的、檢察院也是這麼認定的。但你知道嗎?法律上的“索賄”和你理解的“要錢”,它真不是一回事! 圖片…

“領導暗示給錢”=“索賄”?(上)

很多人一聽“領導先開口要錢”,讓人家表示表示,或者暗示對方給錢,或者直接說你借點錢給我,你該給我多少感謝費,就覺得肯定是索賄,有些法院也是這麼判的、檢察院也是這麼認定的。但你知道嗎?法律上的“索賄”和你理解的“要錢”,它真不是一回事!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先給你舉個例子:張明凱教授在《刑法學(第六版)》裡有提到——“索賄”必須是明示、施壓、對方不願給還得給,才叫索賄。換句話說,不是你開口了就是索賄,得看對方是不是被你逼著給的。所以僅僅認為是領導先開口,就一律認定為索賄,這是會擴大刑法的打擊面。
為什麼這個認定這麼重要?因為一旦認定你索賄,那就不是普通受賄了。比如說收了300萬以上,按普通受賄是10年以上;但如果認定索賄有150萬,刑期就會在10年以上,就是在原本有三百萬的基礎之上,減半,加重處理!
很多領導可能根本沒這個意思,只是說了句“你得表示一下”,行賄人早就想給、甚至是借這個臺階塞錢,一拍即合。但到了案子裡,行賄人一供,說“他當時向我明確索要”,麻煩就來了。
我們檢索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庫,發現有5個被認定為索賄的案例,我們認真分析這5個案例,得出一個結論,並非公職人員提出來要求給錢,就構成索賄。索賄的本質應當是違背行為人的主觀意願,要求行賄人是處於壓力、無奈、不情願交付財物才能夠認定為索賄。
索賄要有2個構成要件,主動性和強制性,我開口向你要錢,你不給,我就要給你施加壓力,讓你辦不成事、專案不給你過!你是不是開口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有沒有“施壓和脅迫”,有沒有逼人家“被迫給”。最高院的刑事審判參考第1431號和1147號案例也有明確以上我提到的觀點。
還有一點,有些行賄人可能想自保,想免於刑責,也應當審慎處理行賄人的口供和證言,因為在法律上,如果認定索賄,那行賄人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此類案件中,我們不僅需要看受賄人怎麼說,行賄人怎麼說,還需看事實證據、書證、物證、證言。當受賄人被認定為索賄,有點騎虎難下,或者說是有爭議的情況,那麼法院也應當遵從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予以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索賄。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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