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認定的標準?關鍵要看這幾點!(下)

很多人聽完我上集的解釋還會問一句:張律師你說的是法院的認定,那監察單位是不是有自己的一套?是不是監察單位那邊會更“嚴”? 我告訴你,真不是你想的那樣。 中紀委就發過文章 ,把“索賄”的標準講得清清楚楚: 2021年4月21日,中紀委專門刊發…

索賄認定的標準?關鍵要看這幾點!(下)

很多人聽完我上集的解釋還會問一句:張律師你說的是法院的認定,那監察單位是不是有自己的一套?是不是監察單位那邊會更“嚴”?
我告訴你,真不是你想的那樣。中紀委就發過文章,把“索賄”的標準講得清清楚楚:
2021年4月21日,中紀委專門刊發了一篇文章,明確了認定索賄的三項標準:
第一,國家公職人員先開口提出財物要求;
第二,國家公職人員採取了一定的方式,給行賄人施加壓力或心理強制;
第三,行賄人本身不願意給,是因為你的脅迫才交出財物。
注意,是“壓力”“強制”“不情願”這幾個關鍵詞,三項缺一不可。
在2024年8月28日,中紀委又刊發了一篇文章,談了“虛增交易環節的顧問費”的這麼一個認定,也對索賄的認定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所以,不管是法院,還是監察單位辦案,標準其實是一致的,核心問題在於是不是對請託人和行賄人形成壓力和心理強制: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不是領導先說話,就構成索賄;關鍵要看你有沒有讓對方不得不給!
我再補充一種常見的爭議情況:
有時候一開始雙方說好了,你給我100萬,這是“合意受賄”;結果後來行賄人反悔了,不想給了,這時候受賄人就逼他,“你要不兌現我就讓你專案黃了”……
這種情況算不算索賄?
最高院也有明確的規定,答案是:不算。
因為原先就有合意,你只是為了兌現交易而施壓,不是“額外追加”或“強迫勒索”,所以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索賄。
不要被那句“他先開口”給嚇住,案件真到了法庭或調查環節,要靠證據、要靠邏輯、要靠嚴格的法律標準來說話。
專業的律師會幫你還原這中間的真相與邏輯鏈條,避免被誤用、濫用“索賄”這個帽子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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