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邊界——以受賄罪零口供案件為例

之前 我們團隊接手了一個受賄案件,比較特別的是: 被調查物件在留置期間沒有做出任何有罪供述,卷宗裡所有的訊問筆錄,全是 “ 零口供 ” 。 但就是這樣一個 “ 滴水未漏 ” 的嫌疑人,還是被實施了為期六個月的留置措施。 那問題來了 —— 沒…

“留置權”的邊界——以受賄罪零口供案件為例

之前我們團隊接手了一個受賄案件,比較特別的是:
被調查物件在留置期間沒有做出任何有罪供述,卷宗裡所有的訊問筆錄,全是“零口供”。

但就是這樣一個“滴水未漏”的嫌疑人,還是被實施了為期六個月的留置措施。
那問題來了——沒有口供,也沒有明顯的實物證據,到底憑什麼就能把人留置?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很多人其實對“留置”的理解還停留在表面,以為只要你是公職人員,有人舉報你收了錢,就能隨時把你帶走調查。可實際上,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留置並不是隨便誰想用就能用的,必須滿足一系列嚴格的條件。

我們來拆解一下這個法條要求:

1、須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2、須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

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那什麼叫“掌握部分違法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具體說,有這麼幾種情形:

· 比如說,一個公職人員本人或其親屬賬戶上,有與其明顯不匹配的大額資金往來,而且這些錢的來源不清不楚;

· 又比如說,某個老闆被留置後交代曾向該公職人員送過錢,不但說出了具體金額,還說出了時間、地點、用途,甚至包括誰從公司賬戶上取了錢、由誰交付等等;

· 如果還有公司財務或其他人員能作證這些事,那就可以被認定為“已經掌握部分事實和證據”;

· 再加一層:這個老闆跟這個公職人員是否有業務交集?是否有直接的職權對接?這些,都是監察機關留置前須核實的要素。

只要上面這些證據鏈條基本成立,監察機關是有權依法決定留置措施的。

張智勇律師團隊這個案子——
沒有老闆的口供、沒有轉賬記錄、沒有證人證言,甚至在整個留置期間都沒補齊這些證據,那這就不是“掌握部分違法事實”,而是“推測他可能違法”。
可惜的是,光靠推測,是不夠啟動留置程式的。

所以我們在這個案子中提出了程式抗辯觀點:

· 留置措施實施時,證據不充分、不具體;

· 實施留置的法定前提根本不具備;

· 甚至留置時間的延長,也可能缺乏法律所要求的“複雜情節”和“確有需要”這類剛性理由。

這些程式問題不能忽視,它本身就可能成為我們後續爭取權益,排除非法證據的突破口。

在職務犯罪的辯護裡,很多人一上來就盯著“事實是否成立”“收沒收錢”,但實際上,程式的合法性才是案件走向公正的第一步。
我們律師應該敢於、善於從程式中找出問題,用程式去打掉部分非法證據、對辦案合法性提出異議,從而為實質辯護提供空間和籌碼。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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