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屬留言提問: “張律師,我爸爸已經退休五年 多 了,怎麼還因為涉嫌受賄被留置?我們打聽的情況是 收了錢 , 但 錢是他退休後才收的,當時 都 沒有職務了,這種情況還 會構成受賄 嗎?” 張智勇律師解答:這其實是很多家屬在面對職務類案件時…
退休後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
有家屬留言提問:“張律師,我爸爸已經退休五年多了,怎麼還因為涉嫌受賄被留置?我們打聽的情況是收了錢,但錢是他退休後才收的,當時都沒有職務了,這種情況還會構成受賄嗎?”
張智勇律師解答:這其實是很多家屬在面對職務類案件時常見的疑問:退休後收錢,還能構成受賄罪嗎?今天就結合我辦過的類似案件,給大家講講這個問題到底有沒有辯護空間。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首先,從法律規定看,確實存在一種被稱為“延遲收受型受賄”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在職時已經利用職權幫人辦了事,只是因為當時“不好收”“不敢收”,所以雙方約定等退休後再收錢,那麼這個受賄行為依然成立。
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但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是否真的有“約定”存在?約定是什麼時候達成的?有沒有證據證明有職權介入?
我曾親辦過一個案子,情況非常接近:
一位領導退休五年後被留置,理由就是“收受感謝費”。但我們認真分析時間節點後發現:
· 收錢行為確實發生在退休後多年;
· 雙方在其職務期間並無明確約定要收錢;
· 也沒有證據能證明被調查人當時存在明確為請託人謀利的行為。
而且還有一點,我們重點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長發表的一篇文章,他核心的觀點是事後感謝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當時在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時,並未產生給付財物的意圖,而是在事後因感激心理,向對方表示感謝,則不予認定為行賄罪。同樣站在受賄的角度,也不構成受賄罪。
也就是說,“感謝”不等於“受賄”,職務行為和收錢之間必須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
此外,我們也從另一個角度發力:退休五年之後才收錢,是否真存在“延遲兌現”的合理性?
你想想,如果真是為了利益交換,為什麼不在一兩年內兌現?五年後再送錢,很難解釋為權錢交易,黃花菜都涼了,誰還會找你。
所以,不要因為“退休後收錢”就認定一定構成受賄。要找準事實突破口,從時間、動機、關係認定、證據鏈條等方面進行專業梳理,還是有可能有辯護空間的,我們要儘可能地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張智勇律師解答:這其實是很多家屬在面對職務類案件時常見的疑問:退休後收錢,還能構成受賄罪嗎?今天就結合我辦過的類似案件,給大家講講這個問題到底有沒有辯護空間。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首先,從法律規定看,確實存在一種被稱為“延遲收受型受賄”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在職時已經利用職權幫人辦了事,只是因為當時“不好收”“不敢收”,所以雙方約定等退休後再收錢,那麼這個受賄行為依然成立。
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但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是否真的有“約定”存在?約定是什麼時候達成的?有沒有證據證明有職權介入?
我曾親辦過一個案子,情況非常接近:
一位領導退休五年後被留置,理由就是“收受感謝費”。但我們認真分析時間節點後發現:
· 收錢行為確實發生在退休後多年;
· 雙方在其職務期間並無明確約定要收錢;
· 也沒有證據能證明被調查人當時存在明確為請託人謀利的行為。
而且還有一點,我們重點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長發表的一篇文章,他核心的觀點是事後感謝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當時在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時,並未產生給付財物的意圖,而是在事後因感激心理,向對方表示感謝,則不予認定為行賄罪。同樣站在受賄的角度,也不構成受賄罪。
也就是說,“感謝”不等於“受賄”,職務行為和收錢之間必須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
此外,我們也從另一個角度發力:退休五年之後才收錢,是否真存在“延遲兌現”的合理性?
你想想,如果真是為了利益交換,為什麼不在一兩年內兌現?五年後再送錢,很難解釋為權錢交易,黃花菜都涼了,誰還會找你。
所以,不要因為“退休後收錢”就認定一定構成受賄。要找準事實突破口,從時間、動機、關係認定、證據鏈條等方面進行專業梳理,還是有可能有辯護空間的,我們要儘可能地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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