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審批造成損失就是濫用職權?

在行政審批、工程建設、安監執法等領域,公職人員常因“簽字”而擔責。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鉅額財產損失,可能會被指控 濫用職權 罪。 很多當事人感到委屈:“我是被下面的人騙了才籤的字,為什麼抓我?” 張智勇律師認為,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是一場對…

簽字審批造成損失就是濫用職權?

在行政審批、工程建設、安監執法等領域,公職人員常因“簽字”而擔責。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鉅額財產損失,可能會被指控濫用職權罪。
 
很多當事人感到委屈:“我是被下面的人騙了才籤的字,為什麼抓我?”
張智勇律師認為,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是一場對行政邏輯和刑法因果關係的深度推演。核心在於證明:你的行為,不是導致結果的根本原因。
 
一、 核心辯點:因果關係的阻斷
濫用職權罪要求濫用行為與重大損失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在辯護中,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被矇蔽受騙:
如果官員在審批時,已經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但因申請人偽造了高模擬的材料(如假公章、假審計報告)導致審批透過。此時,官員主觀上沒有濫用的故意,客觀上是被欺詐的一方。這種情況下,應阻斷官員行為與損失的因果關係,爭取無罪或定性為較輕的翫忽職守罪。
 
第三人責任介入:
雖然官員違規審批了專案,但最終導致樓房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施工方偷工減料。如果能證明施工方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的獨立、主要原因,那麼官員的責任就應當相應減輕。
 
二、 損失之辯:損失真的“重大”嗎?
刑法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在實務中,可以聘請專業的審計輔助人員,對《損失評估報告》進行嚴苛質證:
未實現債權算不算損失?如果雖然違規放貸,但擔保物足值,且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追回,那麼損失尚未“實際發生”。
間接損失的剔除:濫用職權罪通常只計算直接經濟損失,不應包含預期的利潤損失或後續的連帶損失。
 
三、 責任之辯:集體研究與個人決定
“這是會上集體討論定的。”這是很多當事人的辯解。
雖然“集體負責”不能完全免除個人責任,但如果是嚴格按照議事規則、經過集體充分討論做出的決策,即便決策錯誤,也往往屬於“決策失誤”而非“濫用職權”。律師需要深入調取會議紀要,證明當事人並未隱瞞事實、並未強行拍板,從而爭取不作為犯罪處理。
結語
濫用職權罪的邊界模糊,極易將工作失誤上升為刑事犯罪。專業的辯護,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還原履職的真相,將不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堅決剝離。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兼職碩導,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代理各類刑案500件以上,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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