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勇律師給大家分享一個頗具代表性的職務犯罪案例。 這起案件原本一審以 “ 貪汙罪 ” 判刑,但在二審階段,法院經過認真審查後,依法作出了改判:認定當事人構成的是 “ 職務侵佔罪 ” 。這不是一個小小的技術調整,而是一場 “ 定性 ” 的重…
真實改判案例啟示:職務犯罪司法中的法治精神
張智勇律師給大家分享一個頗具代表性的職務犯罪案例。
這起案件原本一審以“貪汙罪”判刑,但在二審階段,法院經過認真審查後,依法作出了改判:認定當事人構成的是“職務侵佔罪”。這不是一個小小的技術調整,而是一場“定性”的重大轉折,背後包含著法律適用的精準推敲,也折射出司法機關在面對事實與法理之間的衝突時,敢於依法糾偏的責任與擔當。
案號:(2016)粵12刑終XXX號
案件發生在某地某市某新區,甘某,時任某鎮某村村小組副組長,因涉嫌在徵地補償中騙取集體資金258495元而被提起公訴。
一、檢察機關的指控邏輯與事實依據(原審階段)
根據檢察機關起訴書及一審判決書,檢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指控甘某等人構成貪汙罪:
1. 身份認定:村幹部屬“國家工作人員”
檢察院認為,甘某作為村小組副組長,雖未納入國家編制,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其作為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徵地補償事務的人員,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可構成貪汙罪的主體。
2. 利用職務便利:提前獲取徵地訊息並操控補償流程
指控稱,2008年,政府徵收某村土地,共撥付青苗補償款856996元。甘某提前得知徵地資訊後,私下與非本村村民葉某協商,以葉的名義低價從實際承包人杜某手中獲取承包權。
隨後,甘某與其親屬甘某二(時任村組組長)串通,偽造果場青苗補償一覽表,虛增面積,將30畝果場按每畝2.85萬元的標準計算申領補償,共領取856996元。
3. 虛報、套取補償款並私分
公訴機關明確指出,這筆補償款按計劃應依法支付給實際承包人,但三人合謀,透過虛構轉租、虛報面積等方式“套現”,之後私下分配——其中甘某個人獲利46萬元。檢方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共同貪汙公款。
4. 證據支援:書證+口供+財務流水+會議記錄
檢方提交了如下證據支援其觀點:
村小組會議記錄;
土地轉租協議、果場補償表;
補償款的銀行流水記錄;
三名被告人各自的供述與相互印證;
多名村民、村幹部的證人證言。
綜上,檢察院認定:甘某等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了“國家專項資金”,構成《刑法》第382條、第383條規定的貪汙罪。
二、一審判決:定貪汙罪,實刑三年,處罰金20萬元
某區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大部分觀點,判決如下:
甘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甘某二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葉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三人非法所得258495元予以追繳。
三、二審改判:依法改為職務侵佔罪,輕判處理
案件進入二審後,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止步於原審的“定性路徑”,而是進行了細緻深入的法律審查,重點圍繞兩個問題:
第一,甘某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幹部是否“視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限於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收、補償分配等“執行公務”行為期間。
但本案中,政府補償款已撥付至村集體賬戶,甘某等人操作的是“村集體內部分配”事務,不再屬於協助政府的範疇,故不能視作國家工作人員。
不符合貪汙罪的主體要件。
第二,涉案財產是否屬於國家公共財產?
法院進一步查明:被多領的補償款(9.07畝)對應的土地屬於村集體未分包土地,因此,青苗補償款歸屬應屬於本村集體。
補償款一旦進入村小組賬戶,其性質也轉化為“集體財產”,而非“國家財產”。
不符合貪汙罪的財產要件。
四、最終裁判結果:從貪汙罪改為職務侵佔罪
法院根據《刑法》第271條,重新認定三人構成職務侵佔罪,並依法改判:
甘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甘某二: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葉某:一年,緩刑二年;
三人退賠的258495元返還村集體。
值得注意的是:
職務侵佔罪不強制並處罰金;
甘某二審階段已退贓,並獲村集體諒解,法院予以酌情從輕處理;
原認定自首不成立未變,但其積極退贓行為被視為重要從寬情節。
五、為什麼這個改判值得特別關注?
這個案件之所以引發關注,不僅因為判決結果逆轉,更因為它體現了司法機關在面對事實、證據與法律條文時,勇於糾正錯誤、依法適用法律的擔當精神。
在當前反腐高壓背景下,“貪汙罪”的社會敏感性和政治壓力可想而知,尤其是涉及公職人員、集體資金時,容易“拔高定性”,但這起案件提醒我們:
法律的適用不能只看結果,更要精準分析行為的構成要件。
該案的改判,不僅讓被告人得到了更為公正的處理,也對廣大一線司法人員、辦案人員和辯護律師來說,提供了一個值得借鑑的判例。
六、幾點辦案體會與延伸思考
· 第一,職務身份審查是職務類案件定性的“第一步”關口。
· 第二,補償款的“財產屬性”是關鍵——國家?還是集體?
· 第三,有爭議就要依法釐清,不做“罪名兜底”型定罪。
這起案件的改判結果我分享出來,是希望更多人看到——在職務犯罪辯護中,確實存在透過理性、合法路徑進行有效辯護的空間。
哪怕一審已經定罪、判刑,也不是終點。只要有法理支撐,有合理分析,有程式武器,二審階段依然可能實現轉機。
張智勇職務團隊平時在職務犯罪案件研究和集體研討中,也經常遇到類似的“定性爭議”問題。我們必須一貫注重事實與法理的雙重推敲,善於從身份、財產屬性、程式等關鍵點尋找突破口。這類案件,往往決定命運的,不是“案件的大小”,而是是否有人願意去多想一步、多查一遍。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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