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到底有沒有用?如果證人是“聽說”“猜測”“別人講的”這種說法,法院能不能採信?這個問題,在100萬的受賄案件中就成了關鍵爭議點——律師最終是如何一條條拆掉這些“似是而非”的證言的? 家屬 留言提問: 張律師,我家人涉嫌職務類案件,有…
聽說的內容形成的證詞,是否具備證據效力?
證人證言到底有沒有用?如果證人是“聽說”“猜測”“別人講的”這種說法,法院能不能採信?這個問題,在100萬的受賄案件中就成了關鍵爭議點——律師最終是如何一條條拆掉這些“似是而非”的證言的?
家屬留言提問:
張律師,我家人涉嫌職務類案件,有個證人說自己“聽人講”某某某曾經和人好像吃過飯,結果這個說法被當成了關鍵證據。請問這種“聽說來的”證詞真的能被當作證據使用嗎?而且這個證人和案件還有某種利益關聯,這樣的證言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張智勇律師解答:
你這個問題問得非常關鍵——這其實是很多職務類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但也最能撬動突破口的細節之一。
有這樣一個案件裡,就遇到過一樣的荒唐情況:
控方指控某國企人員受賄100萬元,其中一條關鍵證據,就是一位“證人”說:“我聽說行賄人在春節期間曾經拜訪過被告人。”
注意,他不是親眼見到、不是親身經歷,而是“聽說的”。而更關鍵的是,行賄人自己都沒說他去過被告人家,結果第三個人卻說“聽說他去過”,這本身就是典型的主觀推測+傳聞證言,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基於親身感知作出的陳述。根據他人陳述、推測、猜測、假設等內容形成的證言,不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
也就是說,你沒親眼見、親耳聽、親自經歷的,不能亂說,更不能作為法院判罪的依據。
在辯護中,可直接把這條司法解釋附在辯護意見裡,指出:
· 第一,這名證人不是案件當事人,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一手經歷;
· 第二,他的陳述不是“我看到”“我聽到”,而是“我聽說”,是典型的傳聞證據;
· 第三,這段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構成完整的證據鏈;
· 第四,行賄人自己都沒供述這段“拜訪”,反倒是這個“外人”說聽說拜訪,這本身構成嚴重矛盾,存在誘導、傳訛、誤導的可能。
我們一直強調,律師不是為了講大道理,而是為了一點點去摳證據、拆邏輯、抓住司法解釋中每一條能撬動案件的槓桿。
這不是鑽空子,而是維護刑事程式最基本的原則:
疑罪從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得定罪。
有時候,正是那句“聽說”“大概”“應該是”的證人證言背後,隱藏著對當事人最不公平、最值得我們發聲的一刀。
所以每當我聽到有人說:“這種小細節沒必要摳,反正他認了”,我總是提醒他們:指控不是靠模糊推測能撐起來的。
案件打到最後,往往比的不是口才,而是誰更能發現那些隱藏在卷宗裡的問題。別輕視那些似是而非的證人證言,律師找的就是這些問題。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家屬留言提問:
張律師,我家人涉嫌職務類案件,有個證人說自己“聽人講”某某某曾經和人好像吃過飯,結果這個說法被當成了關鍵證據。請問這種“聽說來的”證詞真的能被當作證據使用嗎?而且這個證人和案件還有某種利益關聯,這樣的證言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張智勇律師解答:
你這個問題問得非常關鍵——這其實是很多職務類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但也最能撬動突破口的細節之一。
有這樣一個案件裡,就遇到過一樣的荒唐情況:
控方指控某國企人員受賄100萬元,其中一條關鍵證據,就是一位“證人”說:“我聽說行賄人在春節期間曾經拜訪過被告人。”
注意,他不是親眼見到、不是親身經歷,而是“聽說的”。而更關鍵的是,行賄人自己都沒說他去過被告人家,結果第三個人卻說“聽說他去過”,這本身就是典型的主觀推測+傳聞證言,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基於親身感知作出的陳述。根據他人陳述、推測、猜測、假設等內容形成的證言,不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
也就是說,你沒親眼見、親耳聽、親自經歷的,不能亂說,更不能作為法院判罪的依據。
在辯護中,可直接把這條司法解釋附在辯護意見裡,指出:
· 第一,這名證人不是案件當事人,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一手經歷;
· 第二,他的陳述不是“我看到”“我聽到”,而是“我聽說”,是典型的傳聞證據;
· 第三,這段證言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構成完整的證據鏈;
· 第四,行賄人自己都沒供述這段“拜訪”,反倒是這個“外人”說聽說拜訪,這本身構成嚴重矛盾,存在誘導、傳訛、誤導的可能。
我們一直強調,律師不是為了講大道理,而是為了一點點去摳證據、拆邏輯、抓住司法解釋中每一條能撬動案件的槓桿。
這不是鑽空子,而是維護刑事程式最基本的原則:
疑罪從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得定罪。
有時候,正是那句“聽說”“大概”“應該是”的證人證言背後,隱藏著對當事人最不公平、最值得我們發聲的一刀。
所以每當我聽到有人說:“這種小細節沒必要摳,反正他認了”,我總是提醒他們:指控不是靠模糊推測能撐起來的。
案件打到最後,往往比的不是口才,而是誰更能發現那些隱藏在卷宗裡的問題。別輕視那些似是而非的證人證言,律師找的就是這些問題。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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