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職務類案件中,常常會出現這樣一種略顯荒誕卻又真實發生的局面:受賄人言之鑿鑿地說“你送了我錢”,而行賄人卻斷然否認,一口咬定“我沒有送”。兩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彷彿陷入了一場沒有第三人在場的“羅生門”。 那麼,究竟誰在說實話?如果這兩…
受賄行賄案件選擇併案審理是否更有利?

在不少職務類案件中,常常會出現這樣一種略顯荒誕卻又真實發生的局面:受賄人言之鑿鑿地說“你送了我錢”,而行賄人卻斷然否認,一口咬定“我沒有送”。兩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彷彿陷入了一場沒有第三人在場的“羅生門”。
那麼,究竟誰在說實話?如果這兩個人分別被起訴、分開關押、分開審理,法庭還能不能撥開迷霧,把事實真相徹底搞清楚?
這是張智勇律師團隊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經常會遇到的一類棘手情形。實踐中,受賄罪與行賄罪往往被作為兩個獨立的案件分開處理,控方在各自的卷宗中構建的證據鏈條看似環環相扣、嚴絲合縫,但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言,這種“分而治之”的審理模式卻暗藏著極大的程式劣勢——被告人無法與案件中最關鍵的證人(即另一端的涉案人)當庭對質,質證權被實質性架空,原本可能在當庭交鋒中暴露出的矛盾與問題,被悄無聲息地掩蓋在書面筆錄之下。
那麼,面對這種情況,辯護方是否可以主張將兩案合併審理?這樣做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程式上是否會對被告人更為有利?
答案是肯定的——不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在很多案件中,確實可能為被告人爭取到更有利的審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關聯案件時,確實有權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分開審理,但這種分案處理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前提:必須充分保障被告人對關鍵證人(包括同案被告人)的當庭質證權利。換言之,如果行賄人被另案起訴、未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那麼被告人在本案中就喪失了當面質證的機會,其核心程式性權利——包括質證權、辯護權等——實際上已被剝奪。這種程式上的缺失,不僅直接影響到事實查明的準確性,也可能構成對辯護權的實質侵害,甚至成為二審發回重審或改判的理由。
正是基於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始終堅持推動併案審理。主張併案審理,絕不僅僅是為了程式上的便利,更有著深刻的實踐考量和法理支撐:
第一,有利於當庭對質,查清事實真相。 在同案審理的場景下,受賄人與行賄人同庭受審,當受賄人說“你送了我多少錢”,行賄人完全可以當庭回應“我沒送”。兩人現場對質,透過交叉詢問和細節比對——錢款究竟是如何交付的?具體時間、地點、金額、面額、包裝方式是什麼?有無第三人在場?事後有無聯絡或反饋?——法庭上這一問一答之間,可能能暴露出書面筆錄中難以察覺的矛盾與問題。虛假的供述在面對當庭對質時,很容易在細節上露出馬腳,而真實的交易細節則能夠經受住交叉詢問的檢驗。
第二,避免事實割裂、證據片面。 受賄與行賄本質上是同一行為的兩面,具有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絡。行賄是“因”,受賄是“果”;沒有行賄行為,就不可能構成受賄犯罪。分案處理後,兩份證據無法在同一庭審中相互印證、交叉檢驗,容易造成定罪依據的單一化,甚至導致事實認定出現偏差——有時只看受賄人的供述定案,有時又僅憑行賄人的筆錄定罪。合併審理則能將完整的事實鏈條還原於法庭,讓裁判建立在全面、互證的證據基礎之上,避免“盲人摸象”式的片面認定。
第三,防止出現“同案不同判”的荒唐現象。 實踐中我們曾見過極為離譜的情形:行賄人被判處的刑罰反而重於受賄人。原因就在於兩個案件分屬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合議庭審理,彼此之間缺乏證據與情節的統籌考量,導致量刑嚴重失衡。這種“同案不同判”不僅損害了司法公正,也會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的合理性產生質疑。併案審理可以有效避免這種因程式分割而產生的裁判不公,確保同一事實鏈條下的法律責任得到協調統一的評價。
第四,防止只呈現對被告人不利的部分證據。 在許多職務犯罪案件的卷宗中,控方可能只摘取“行賄人承認送錢”這一部分內容,而對行賄人前後矛盾、細節模糊、或對其有利的其他陳述則選擇性忽略。書面筆錄是靜態的、被篩選過的,而行賄人或相關證人一旦被真正拉到法庭上,面對法官和辯護人的層層追問,現場的氛圍、當庭的壓力,往往會讓一些人“良心發現”,當庭糾正此前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明確表示“根本就沒有這一筆”“這筆錢是虛構的”。這種當面交鋒,恰恰是防止紙面證據“一錘定音”、防止冤錯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
第五,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同一套事實、同一批證人、同一組證據,如果分案審理,就意味著兩場庭審、兩份合議、兩次送達、兩套文書,司法資源被重複消耗。合併審理不僅避免了這種不必要的浪費,也有助於實現裁判的統一與高效,讓有限的司法資源聚焦於事實本身的查明,而非程式的空轉。
正因如此,我們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從不只盯著受賄罪的“數額”在打官司,而是在程式的每一個細節上發力,尤其是審前程式和庭審程式的銜接與選擇。很多時候,案件的真正變數並不在罪名本身,而在於程式。一個看似技術性的“併案申請”,可能能撬動整個案件的走向,為還原事實真相、爭取公正裁判開啟關鍵的突破口。程序正義,從來不是空洞的原則,而是每一起案件中實實在在可以爭取的權利。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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