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家屬常見法律問題答疑與程式認知 第 11問 留置在什麼情況下啟動,由誰批准? 【張律師解答】 留置不是隨便就能上的措施。按照現行《監察法》,只有在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
留置在什麼情況下啟動,由誰批准?——《75項留置解讀》第11問
《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家屬常見法律問題答疑與程式認知
第11問 留置在什麼情況下啟動,由誰批准?
【張律師解答】
留置不是隨便就能上的措施。按照現行《監察法》,只有在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繼續調查,並且同時具有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毀證、或者存在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等法定情形之一時,才可以依法採取留置。留置的決定程式也更嚴格: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要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要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法律上怎麼規定】
《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把留置條件寫得比較清楚:一是物件要達到“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程度;二是已經掌握部分事實和證據;三是仍有重要問題需要繼續調查;四是還要具備四類風險情形之一,即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也可以依照前述規定採取留置。第四十七條要求留置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並設定了上提一級批准和備案機制;《監察法實施條例》則對報批和執行環節作了進一步細化。
【家屬現在最該做什麼】
家屬在聽到“可能要留置”時,先不要只盯著結果看,而要先看有沒有出現幾個明顯訊號:程式是不是已經從前端談話、函詢、初核,推進到了正式立案調查;問題是不是已經圍繞具體事項、具體金額、具體人員展開;外圍取證、財產查控、人員接觸是否明顯升級。家屬越早把這些階段訊號分清楚,越不容易把所有情況都混成一句“是不是已經完了”。
【哪些事不要急著做】
不要把任何一次談話、任何一次通知都自動理解成留置已經板上釘釘。也不要因為焦慮,就四處找人打聽“能不能壓下來”,或者倉促處理財物、刪材料、統一口徑。這些動作往往既幫不上忙,還可能把本來可以說明白的事情弄得更復雜。
【風險提醒】
對家屬來說,留置最容易被誤解成“只要被查就會上”。其實法條寫得並不粗。它不是一般性接觸措施,而是條件明確、審批更嚴、後果更重的調查措施。看清這一點,很多判斷就不會一開始就失真。
【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張智勇律師繼獲評重慶市“2013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後,又於2015年再次獲評重慶市“2014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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