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家屬常見法律問題答疑與程式認知 第 14問:管護是什麼,通常在什麼情況下采取? 【張律師解答】 管護也是新修訂《監察法》新增的措施。它針對的不是一般情況,而是未被留置的人中,已經出現重大安全風險的人。法條列…
管護是什麼,通常在什麼情況下采取?——《75項留置解讀》第14問
《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家屬常見法律問題答疑與程式認知
第14問:管護是什麼,通常在什麼情況下采取?
【張律師解答】
管護也是新修訂《監察法》新增的措施。它針對的不是一般情況,而是未被留置的人中,已經出現重大安全風險的人。法條列得很明確:一是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自動投案人員;二是在接受談話、函詢、詢問過程中交代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的人員;三是在接受訊問過程中主動交代涉嫌重大職務犯罪問題的人員。只有在這些人有存在逃跑、自殺等重大安全風險時,才可以依法採取管護。
【法律上怎麼規定】
《監察法》第二十五條把管護的適用物件和前提條件寫得較細:物件必須是“未被留置”的人,且屬於自動投案、在談話函詢詢問中交代嚴重問題,或者在訊問中主動交代重大職務犯罪問題這三類人;同時,監察機關還必須發現其存在逃跑、自殺等重大安全風險,經依法審批,才可以進行管護。《監察法實施條例》也對管護的執行銜接作了細化。管護不是一般性的“先控制一下”,而是有特定適用場景和風險前提的措施。
【家屬現在最該做什麼】
家屬在聽到“管護”這個詞時,先不要照著舊經驗去套,因為它是新法下的新增措施。先把這個概念抓住:它通常出現在自動投案、主動交代後,為了防止人身安全風險而採取的短期控制措施。這樣理解,後面很多判斷就不會偏。
【哪些事不要急著做】
不要把管護簡單等同於“留置前奏”,也不要把它理解成“只是臨時照看,沒有什麼限制”。它本質上仍然是正式的程式措施,只是定位、物件和期限與留置不同。
【風險提醒】
對家屬來說,管護最容易造成的混亂,是既把它看得太輕,又把它看得太像留置。它有獨立法定位置,必須單獨理解。
【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五條。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張智勇律師繼獲評重慶市“2013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後,又於2015年再次獲評重慶市“2014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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