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凍結是否只限於涉案財物?——《75項留置解讀》第41問

《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家屬常見法律問題答疑與程式認知 第 41問 查封、扣押、凍結是否只限於涉案財物? 【張律師解答】 原則上,必須和案件有關,不能無限擴大。現行《監察法》寫得很清楚:凍結針對的是 “涉案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是否只限於涉案財物?——《75項留置解讀》第41問

《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家屬常見法律問題答疑與程式認知

 

第41問 查封、扣押、凍結是否只限於涉案財物?

【張律師解答】

原則上,必須和案件有關,不能無限擴大。現行《監察法》寫得很清楚:凍結針對的是“涉案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財產;查封、扣押針對的是“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檔案和電子資料。更關鍵的是,法律同時明確規定: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並退還;如果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超出涉案範圍,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訴。

【法律上怎麼規定】

《監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了解凍、解除查封扣押並退還的三日規則;第六十九條又專門把“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超出涉案範圍”“應當解除而不解除”列為可以申訴的法定情形。這說明立法本身就承認:財產控制必須受案件關聯性和必要性約束,不能把“涉案”當成無限外延。

【家屬現在最該做什麼】

把財產分成三類來梳理:明顯與案件無關的;可能存在混同、需要說明來源的;確實可能與案件有關的。只有先分類,後面才能決定是優先主張解除、優先補充來源材料,還是等待後續性質認定。

【哪些事不要急著做】

不要把“被控制了”自動理解成“已經被最終認定為贓款贓物”;也不要反過來因為心裡覺得冤,就認為所有被控財產都當然必須馬上解除。法律上看的是關聯性、範圍和證據。

【風險提醒】

這類問題容易走極端:要麼認為“只要被凍就是贓款”,要麼認為“只要不是贓款就絕不能先凍結”。法律允許控制,但也給了邊界和救濟。

 

【專欄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 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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