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借款收息算不算受賄?

公職人員借錢收息是否構成受賄? 看這個卷宗,政府部門的一個公職人員,手裡面有一點閒錢,把錢借出去收點利息,就一定是受賄嗎? 當然不是。 你不能一上來就扣帽子。沒有哪個法律規定說公職人員不能借錢去收利息,更沒有任何一條司法解釋寫明“只要公職人…

公職人員借款收息算不算受賄?

公職人員借錢收息是否構成受賄?  看這個卷宗,政府部門的一個公職人員,手裡面有一點閒錢,把錢借出去收點利息,就一定是受賄嗎?
 
當然不是。
 
你不能一上來就扣帽子。沒有哪個法律規定說公職人員不能借錢去收利息,更沒有任何一條司法解釋寫明“只要公職人員把錢借給管理服務物件,收的利息就一律算受賄”。如果是這樣,那公務員隊伍裡但凡有點積蓄的人,豈不都成了潛在的犯罪嫌疑人?這顯然不符合常識,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事實上,在這起案件中,這位公職人員把錢借給了一位商人朋友,雙方確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這一點我不否認。但問題的核心從來不是“有沒有關係”,而是“利息的性質是什麼”。
 
他借出去的錢,收的是1分5、2分的月息。這是什麼概念?在民間借貸市場中,這完全屬於合理區間。當時的行情民間借貸利率最高的能到3分、4分,甚至5分的都有。相比之下,1分5到2分的利率未超過當時法律保護的上限,非但沒有“高利”的嫌疑,反而可以說是比較友好,與市場普通借貸利率水平相當,沒有明顯偏離正常範圍。
 
那憑什麼要把本金全部扣除,把所有利息都算作受賄?這種指控邏輯,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我認為,這種認定方式本身就是有問題的。為什麼?因為有大量類案證明——像這種情況,最終沒有被認定為受賄的,比比皆是。即便是在一些法院最終判決有罪的案件中,他們認定受賄的範圍,也只是超出當時適用的法定利率保護標準的差額部分,而不是把全部利息一鍋端地扣到當事人頭上。這是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的相對共識。
 
不管怎麼講,把一個正常利率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全部認定為受賄,既不科學,也不公正。
 
第二個層面,我們來看資金的使用情況。
 
這位商人老闆拿到錢之後,幹了什麼?他並沒有把錢提現、轉移、藏匿,更沒有拿去搞什麼見不得光的勾當。相反,錢一到賬,他馬上就用於了公司經營開銷、還貸款、週轉資金。也就是說,這筆錢確實被用掉了,並且是用在了合法的商業用途上。
 
這就引出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既然資金有真實的使用需求,那麼這筆借款本身,就不是一個“虛假交易”。
 
我可以把這個邏輯再往前推一步——這筆錢如果不借給這個商人,那會怎樣?要麼放在銀行,正常結利息;要麼借給其他非管理服務物件,同樣也要收利息。在當時的環境下,民間借貸的市場利率就是這麼高,3分、4分是常態。你一個1分5、2分的利息,憑什麼就被打成了“受賄”?
 
這種指控在我看來完全脫離了市場實際。你不能因為借款人的身份是“管理服務物件”,就不看利率水平、不看資金用途、不看市場行情,一股腦地往受賄上靠。這種做法,本質上是用形式代替了實質,用身份代替了事實。
 
坦白說,這種所謂“借貸型受賄”的案子,我們張智勇律師團隊代理過很多。在我們律所積累的判決書中,各種裁判結果都有:
 
· 有的案件中,檢察院最初指控為受賄的款項,經過我們辯護,最終被法院還原為合法借款;
· 有的案件中,利息部分被認定為違紀,而非犯罪,從而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的刑事風險;
· 還有的案件中,部分受賄金額被成功打掉,最終的量刑低於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這些案例充分說明一個問題: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判法並不是鐵板一塊。同樣的行為,在不同法院、不同合議庭、不同的證據呈現方式下,完全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
 
所以,當我們拿到這樣一個案子,最關鍵的工作是什麼?
 
是扣細節。
 
很多人以為刑事辯護靠的是“口才”“氣勢”,其實不是。真正決定案件走向的,是你有沒有把事實挖透,把證據吃透。尤其在借貸型受賄案件中,細節就是生命線。
 
具體來說,我們的工作重點之一,是調查取證。尤其是圍繞“行賄人”這一方展開深入工作。比如:
 
· 他到底有沒有真實的資金需求?是確實需要週轉,還是為了配合領導製造一個“借款”的假象?
· 他的口供是不是真實的?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陳述是否一致?
· 他敢不敢出庭作證?在法庭上,面對公訴人、面對法官,他能不能把事實的真相原原本本地說出來?
 
這些問題,都不是靠律師一個人能解決的。它需要我們和當事人家屬、和當事人本人之間,形成一個通力配合的體系。只有家屬提供真實的情況,當事人如實還原交易的來龍去脈,律師才能在此基礎上尋找法律上的突破口,依法為被告人做不構成受賄、或者部分金額不構成受賄的辯護。
 
講到底,法律從來不是冷冰冰的條款堆砌,而是對事實與規則的理性平衡。一個建委副主任把手裡的閒錢借出去收點利息,只要利率合理、資金真實、沒有權錢交易,那它就只是一筆普通的民間借貸,而不是什麼犯罪。
 
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的身份是“公職人員”,就把所有正常的經濟行為都往壞處想,往犯罪上靠。那樣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那樣的辯護,也不是負責任的辯護。
 
我們團隊在這個領域的經驗告訴我們:越是看起來“板上釘釘”的指控,越要沉下心去查事實、挖細節、找類案。很多時候,真相就藏在一張借條、一筆轉賬、一句口供的細微差別裡。
 
而我們能做的,就是把這些細節,一個一個地摳出來,擺在法官面前。

【專欄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 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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