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託辦事類詐騙案如何辯護?張家豪律師解析三大無罪辯護關鍵

託關係代辦入學,事沒辦成,構成 詐騙罪 嗎?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張律師,我老公專門幫人託關係、代辦入學擇校。前後一共收了幾位家長30萬的打點費和茶水費。結果今年政策突然收緊,事情沒辦成,家長急了集中去報案,公安…

請託辦事類詐騙案如何辯護?張家豪律師解析三大無罪辯護關鍵


託關係代辦入學,事沒辦成,構成詐騙罪嗎?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張律師,我老公專門幫人託關係、代辦入學擇校。前後一共收了幾位家長30萬的打點費和茶水費。結果今年政策突然收緊,事情沒辦成,家長急了集中去報案,公安直接以詐騙罪把我老公刑拘了!”

“可是張律師,錢我們確實收了,但大頭都已經打點給上面的關係戶了,剩下的一點只是跑腿的辛苦費。現在資金一時半會兒收不回來,也退不了給家長,我老公這種情況,真的會被定性為詐騙罪嗎?”

我團隊每年都會辦理大量涉及“請託辦事”、“找關係”的刑事案件。

在這裡,我可以負責任地告訴大家:相當一部分因為“幫人辦事沒辦成”而引發的詐騙案,其本質僅僅是民事上的居間委託糾紛,根本不構成刑事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辦案機關的定罪邏輯往往顯得簡單粗暴,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三無指控”邏輯:你收了別人的錢,事情最終沒辦成(無結果),辦案機關就會推定你一開始就是在虛構事實(無能力、無行為),再加上你事後沒能把錢全額退還,那結論就是——你涉嫌詐騙。

但是,這種“只看結果、不問過程”的定罪思路,在法律層面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刑事犯罪的認定絕不能僅僅依靠結果來倒推主觀惡意。今天,我將結合多年的實戰辯護經驗,一次性把“託關係辦事類詐騙案”中,當事人和家屬最容易踩的三大致命思維誤區徹底講清楚。每一條,都可能是案件逆轉、救命的關鍵。

第一個誤區:事沒辦成,就代表一開始是“虛構事實”去騙錢?

這是家屬和當事人被抓後最容易慌亂、最容易陷入自我懷疑的地方。很多人,甚至部分非專攻刑事的法律從業者都以為,只要你向當事人承諾了“能代辦上學”、“能辦工程”,最後卻沒有辦到,你就是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但在刑法上,認定詐騙罪的核心,絕不僅僅是看最終的事情有沒有辦成,而是要深度審查你到底有沒有真實的“託人辦事”的意願和客觀行為。

什麼是刑法意義上根本的“騙”? 那是行為人從頭到尾沒有任何人脈資源,純粹憑空捏造出一個虛假的身份(比如冒充領導親戚)和關係網,收完錢財之後,壓根沒有任何去辦事的舉動,錢款直接用於個人揮霍,這就是純粹的“空手套白狼”,毫無疑問構成詐騙。

什麼是“辦事不能”的民事糾紛? 如果在案件中,當事人確實認識或者對接了所謂的“內部人”或“上游渠道”,收錢之後,當事人也實實在在地去進行了對接溝通、遞交了相關資料、甚至為了疏通關係進行了請客吃飯等開銷。最終,僅僅是因為國家政策變動、名額臨時收緊、內部流程管控嚴格等客觀外力原因導致事情辦理失敗。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僅僅屬於“客觀辦事不能”,它屬於正常的民事委託辦事風險。當事人雖然承諾了結果但未達成,需要承擔的是民事上的違約責任或退賠責任,這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刑事詐騙有著不可逾越的本質區別。不能用事後的“辦事失敗”,來反推事前具有“詐騙故意”。

第二個誤區:中間人賺了差價(截留款項),就是“非法佔有”?

在請託辦事類案件中,資金流向往往是控辯雙方交鋒的重災區。但凡做過居間代辦、人脈對接業務的人都清楚,幫忙牽線搭橋並不是毫無成本的。它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以及消耗長期積累的人脈資源。從中留存一部分合理的辛苦費、渠道服務費,在商業邏輯和社會常理中,本來就是人之常情。

比如,在上述案件中,家長給了你老公30萬用於“打點”,你老公將其中20萬給了上游真正負責辦事的人,自己留了10萬作為中間人的勞務費。

一旦事情敗露或未辦成,辦案機關在審查資金流水時,往往會死死盯住這截留的10萬,並指控:這截留的10萬就是你非法佔有的詐騙所得!

這個控方邏輯是完全站不住腳的,也是我們辯護律師必須強力狙擊的痛點。

只要我們在案卷材料中能夠證明,當事人並沒有憑空吹噓其辦事能力,且這筆截留的款項是作為暫時保管的資金,或者是基於其提供的居間服務、溝通協調所產生的“合理服務對價”。更重要的是,在事情辦理過程中,當事人一直在積極溝通推進,沒有消極怠工。那麼,這筆所謂的“差價”就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非法佔有目的”。

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居間人收取合理的報酬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們不能因為上游辦事失敗,就將中間人合理收取的勞務費、茶水費直接刑事化,認定為詐騙贓款。

第三個誤區:事發後沒錢退費,就等同於“想詐騙”?

“事情沒辦成,為什麼不趕緊把錢退給人家?”這是辦案人員在訊問時最常說的一句話。

然而事實的真相是:很多中間人並不是主觀上不想退錢、賴賬,而是錢已經以現金或者轉賬的形式花出去了。比如大頭已經給到了上游的辦事人員(且上游可能暫時不願退還或已經失聯),或者變成了請客送禮、差旅應酬的“沉沒成本”,導致當事人賬上確實沒錢了,資金鍊斷裂。

刑法裡認定“非法佔有目的”,其核心表現是:拿到錢財之後肆意揮霍(如賭博、買奢侈品)、惡意失聯、轉移隱匿財產、捲款跑路。

如果事發之後,事情確定辦不成了,當事人沒有拉黑家長、沒有逃避溝通。相反,當事人還主動跟家長進行解釋溝通、甚至出具了書面的還款計劃和欠條,並且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小額地在慢慢退款。

這一系列的客觀行為,在法律上足以證明:你是一個遇到了資金困難但想要解決問題的“債務人”,而不是一個企圖侵吞他人財產的“騙子”!

暫時的資金鍊斷裂和還款能力不足,屬於典型的民事履約瑕疵或債務糾紛,絕不能由嚴苛的刑法來買單。

穿透式辯護:如何將“刑事重罪”拉回“民事糾紛”?

作為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我們絕不能陷入控方提前設定好的“有罪框架”裡去自證清白,而是要跳出來,去深度穿透案件背後的“業務流”與“資金流”。

深挖業務流,還原辦事軌跡: 我們要查清楚,上游的真實關係人到底是誰?當事人有沒有和上游進行過實質性的溝通?哪怕是幾句微信聊天記錄、一段通話錄音、一次共同就餐的行程軌跡,都是證明當事人具有“真實辦事意願”的硬核證據。

穿透資金流,查明款項去向: 錢到底去哪了?我們要透過調取銀行流水、支付寶微信賬單,甚至結合證人證言,證明款項絕大部分用於了託關係打點、支付上游渠道費,或者正常的交際應酬,而非個人肆意揮霍。

固定事後表現,否定非法佔有:收集當事人與被害人的通話錄音、聊天記錄、還款協議、部分退款轉賬憑證等,構建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當事人具有積極承擔責任的態度。

只有將這些硬核證據抽絲剝繭般地擺上法庭的桌面,用不可辯駁的事實推翻控方所謂“無能力、無行為、無結果”的機械指控,才能真正把案件從“刑事重罪”的泥潭中強行拉回到“民事糾紛”的正確軌道上。


  【本文作者】

張家豪律師,現任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深耕職務犯罪有效辯護與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領域。在執業生涯中,張家豪律師曾參與辯護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級高官受賄案、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以及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等眾多標誌性案件。張家豪律師以細膩嚴謹的辦案風格著稱,擅長無罪辯護及程式辯護,在龐雜的卷宗中進行精細化審查,精準識別證據瑕疵。

依託刑事辯護專業律所——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實戰經驗豐富),張家豪律師帶領其辯護團隊集體作戰,已成功辦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併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不起訴、緩刑及大幅降檔減刑的有效辯護結果。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