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勇律師:縱容親屬借職權獲利並收受財物,罪與非罪如何界定

張智勇律師:縱容親屬借職權獲利並收受財物,罪與非罪如何界定 辦了多年職務犯罪案子,張智勇律師發現體制內不少人,始終分不清親屬之間錢權交織的那條邊界。很多人心裡預設,都是自家人,順手幫家裡打理點生意,收下晚輩、兄弟姐妹給的補貼、轉賬,頂多算正…

張智勇律師:縱容親屬借職權獲利並收受財物,罪與非罪如何界定

張智勇律師:縱容親屬借職權獲利並收受財物,罪與非罪如何界定

辦了多年職務犯罪案子,張智勇律師發現體制內不少人,始終分不清親屬之間錢權交織的那條邊界。很多人心裡預設,都是自家人,順手幫家裡打理點生意,收下晚輩、兄弟姐妹給的補貼、轉賬,頂多算正常人情往來,最壞也就是違規,根本沾不上犯罪。

可不少最終判刑的案件,根源都來自這種模糊認知。有人收下子女、手足送來的大額錢款,心裡明明清楚,對方能賺到錢全靠自己手裡的審批、專案、人事許可權,卻既不主動上交這筆錢,也沒有全額退還;直到監察機關上門調查,才猛然察覺自己已經觸碰了刑事紅線。

這類行為沒法一概而論,定性要綜合錢款來源、雙方是否事前串通、公職人員是否知情、有沒有實際動用職權為第三方辦事多重因素判斷,還要區分單純違紀、為親友非法牟利、受賄罪共犯、利用影響力受賄四種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今天張智勇律師就結合最常見的幾類場景,把區分標準、實務爭議點完整梳理出來。

一、無金錢往來,僅縱容親屬借職權謀利,大多隻作違紀,特殊情形才涉刑

先說情節最輕的情形:公職人員沒有收取親屬任何錢款,只是礙於親情,放任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藉著自己的職權、職務影響力承接專案、協調審批、規避監管賺取收益。

按照紀律處分相關規定,這種縱容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的行為,屬於違反廉潔紀律。只要不存在實質權錢交易,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處理方式以黨紀政務處分為主,不會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從中也能看出,違紀和刑事犯罪有著清晰的分界線,單純家風不嚴、放任親屬牟利,不必然構成犯罪。

但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格外留意一條特殊紅線:如果利用採購、發包、定價許可權,把單位穩定盈利的業務轉交親屬經營,或是透過高買低賣、採購不合格產品向親屬輸送利益,最終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達到立案標準,即便全程一分錢都沒有收取,也可能單獨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只是簡單介紹業務,沒有形成重大資產損失的,依舊只按違紀處理。

二、第三方請託人給親屬送財物,公職人員知情、未退還且實際謀利,認定共同受賄

這是辦案過程中最高發,也最容易讓人抱有僥倖心理的情形。

企業、辦事群眾為拿到政策傾斜、專案便利,主動找到公職人員的親屬,贈送現金、房產、股權等財物,親屬會把收錢的緣由、企業訴求完整告知公職人員。只有同時滿足兩項關鍵條件,才能認定公職人員具備受賄的主觀故意:一是當事人清楚錢款屬於請託對價;二是沒有采取退還、上交等處置措施,還持續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落實請託事項。涉案金額達到 3 萬元立案標準後,公職人員以受賄罪定罪,收錢的親屬同步認定為共犯。

舉個實踐裡很典型的例子:分管工程招標的副局長,姐姐長期承接各家施工企業的居間業務,不少施工方主動向她支付大額好處費,姐姐把每一筆收款明細、企業訴求全部告知副局長,副局長後續在招標稽核、專案驗收環節持續為這些企業放寬標準。法院審理時會認定二人構成共同受賄,再結合各自作用區分主從犯裁量刑罰。

還有事前通謀的模式:公職人員提前和親屬商量,本人不出面接觸錢款,由親屬代為收受請託人財物,之後自己利用職權兌現對方訴求,這種情形同樣構成共同受賄。

反過來還有一種邊界情形,如果公職人員僅僅知曉親屬收了第三方好處,但從頭到尾沒有利用職權為對方辦事,不滿足謀利的核心要件,就不能認定受賄共犯,收錢的親屬單獨另行評價。

三、公職人員直接收受親屬本人錢款,利用職權幫親屬牟利,綜合多要素區分饋贈與受賄

很多人分不清自家親屬無償幫扶和權錢交易,法院審判不會單憑親屬遠近下定論,會綜合四個維度整體評判:錢款是否繫結明確的業務請託、金額是否遠超本地日常人情往來標準、雙方是否長期存在無償經濟扶持、錢款交付和職權關照是否一一對應。

第一種,配偶、未成年子女這類存在家庭共同財產、長期相互扶持的近親屬。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幫家人打理生意、爭取經營便利,親屬出於家庭扶持、日常贈與給出財物,不存在定向的業務交換,金額符合普通家庭往來尺度,一般不會作受賄評價。

可如果親屬經營的業務完全依附公職人員的職權才能存續,每一筆大額轉賬,都對應一次專案審批、政策關照,金額明顯超出正常饋贈範疇,法院會認定這筆錢款本質是權錢交易,數額達標後以受賄罪處理。

第二種,已經獨立分家、財產相互獨立的成年兄弟姐妹、已婚子女。雙方沒有長期無償幫扶的基礎,親屬為拿到專案、補貼資質等明確利益主動輸送大額財物,公職人員收下後利用職權提供便利,再主張屬於家庭饋贈,很難被司法採信,通常直接認定受賄。

簡單梳理區分邏輯:純粹無對價的家庭幫扶、逢年過節的正常饋贈,不會觸碰刑事紅線;一旦錢款和職權關照形成固定的對價交換,再親近的親屬,相關行為都有可能構成受賄。

四、公職人員全程不知情,親屬私自借影響力收錢謀不正當利益,親屬單獨定利用影響力受賄

還有一類能完全割裂公職人員刑事責任的情形,核心判定標準是當事人自始至終被親屬隱瞞。

親屬私下打著公職人員的旗號,對接其他單位協調事項,私自收受請託人財物,但這裡有一個不能忽略的定罪前提:必須是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整個過程親屬從未告知公職人員收錢、辦事的相關事宜,當事人不存在任何默許、配合行為。

這種情況下,公職人員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最多以家風不嚴、縱容親屬牟利給予紀律處分;收錢的親屬,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果只是協調合規事項,不存在任何不正當利益,親屬也不會涉及刑事追責,僅作違紀處理。

辦案機關通常會調取聊天記錄、銀行流水、談話筆錄,完整核實公職人員知情與否,知情狀態也是劃分兩類罪名的核心取證重點。

五、實務高頻認知誤區,很多人栽在這些片面理解裡

誤區一:錢是親屬收的,自己沒經手、沒使用就不犯罪

不少人覺得資金沒有流入自己賬戶,整件事就和自己無關。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否定這種想法:只要知曉親屬收受第三方請託財物,既不上交、不退還,還動用職權落實請託事項,就算一分贓款都沒有使用,依舊具備受賄故意,構成共同犯罪。

誤區二:只要是親屬之間轉賬,一律算作家庭人情

親屬身份只能作為參考要素,不能當成免責的盾牌。核心判斷標準永遠是錢款是否對應職權交換,大額、定向的利益輸送,即便存在血緣關係,也無法規避刑事追責。

誤區三:只是心裡默許,沒有主動打招呼、索要財物就情節輕微不用追責

單純的默許態度不能單獨定罪,必須配套知情、未上交、實際謀利三項完整要件;全部滿足之後,放任的心態等同於認可整場權錢交易,數額達標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會因為沒有主動索賄就直接免除處罰。

六、被監察機關核查後的穩妥處理思路

一旦因為親屬收受財物、借用職權牟利被啟動調查,慌亂變賣房產、刪除轉賬記錄、刻意隱瞞資金往來,只會新增妨害司法的風險,可參考下面穩妥的處理方式。

第一,完整梳理全部銀行流水、房產贈與合同、專案審批書證,把涉案相關資金梳理劃分三類:長期無償家庭贈與錢款、第三方請託人輸送的對價資金、親屬自身合法經營收入,清晰劃分違紀資金與合法家庭財產邊界,輔助辦案機關客觀甄別,避免無關聯的家庭往來資金被一併納入涉案核查範圍。最終財產定性,仍由司法機關結合全部證據綜合認定。

第二,如果確實知曉親屬收受外部人員財物,主動配合調查,足額上繳全部涉案款項,如實供述全部經過。積極退贓、自願認罪認罰屬於法定從寬情節,結合涉案數額、危害後果,部分案件存在不起訴的空間。

第三,案件處於留置階段時,按照現行規定律師無法會見當事人,只能在外圍梳理全套書證材料,指導家屬依規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依法表達合理訴求,協助辦案機關區分行為性質,防止單純家風問題、輕微違紀行為被不當拔高為刑事犯罪。

公職人員和親屬之間的錢款往來,血緣關係從來不能成為規避法律評價的擋箭牌。定性的核心始終圍繞三層事實:錢款實際由誰支付、公職人員是否知情且未退繳、是否利用職權為對方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

僅僅放任親屬牟利,不存在任何金錢對價往來,大多停留在紀律處分層面;知情親屬收受第三方好處、不上交且實際為對方辦事,或是直接收取親屬大額對價錢款、動用職權提供便利,數額達標即構成受賄罪;全程不知情、親屬借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錢,則由親屬單獨承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刑事責任;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履職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還可能單獨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手握公權力,公私邊界半點不能模糊。不要抱著 “自家人無所謂” 的僥倖心理,分不清人情與交易的分界線,到最後不光自己身陷刑事風險,親屬也會一併承擔對應的法律後果。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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