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勇律師:無能力退贓退賠就一定會加重處罰嗎?

張智勇律師:無能力退贓退賠就一定會加重處罰嗎? 詐騙案件很多家庭本身條件普通,涉案金額又不小,掏空積蓄也湊不齊賠償款,不少家屬整日擔心因為沒錢退賠,法院量刑時直接往重了判。 不少人預設,足額賠錢就能從輕,反過來沒錢賠錢,刑期一定會往上加。這…

張智勇律師:無能力退贓退賠就一定會加重處罰嗎?


張智勇律師:無能力退贓退賠就一定會加重處罰嗎?

詐騙案件很多家庭本身條件普通,涉案金額又不小,掏空積蓄也湊不齊賠償款,不少家屬整日擔心因為沒錢退賠,法院量刑時直接往重了判。
不少人預設,足額賠錢就能從輕,反過來沒錢賠錢,刑期一定會往上加。這種想法不能說完全不對,但裡面有一層很關鍵的區分,多數普通人分不清:被告人是真的家庭困難、無任何可處置資產,還是名下有財產卻刻意藏起來、拒不承擔賠償責任。兩種情況放在法庭上,法官評判的尺度完全不一樣,最後帶來的量刑差距也很大。今天張智勇律師就來說說經濟條件有限的家庭,能做哪些事儘可能降低不利影響。
無力退賠不等於會被從重處罰,但會壓縮從寬空間
先理清一個容易混淆的法律邏輯:刑法條文裡,並沒有把 “客觀沒錢賠償” 單獨列為從重處罰的情形,法庭不會只憑家庭貧困、無力賠付這一個情節,直接在量刑區間頂格判罰。
但有一點必須客觀看待,即便不屬於法定從重情節,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沒能得到彌補,會拉低整體悔罪評價。同樣的案情、同樣的涉案金額,足額完成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的當事人,能拿到更大的從輕幅度;反觀一分錢都無法賠付的,從寬的空間會明顯收窄,最終宣告刑期一般會高於前者。
最高法相關指導案例裡也明確過,如果當事人自願認罪認罰,只是客觀上沒有經濟能力完成退賠,不會直接否定認罪認罰這個法定從寬情節,只是法院在測算從輕幅度時會有所收緊。
真正會被從嚴把握量刑的,是刻意逃避賠償的行為。被告人名下有存款、房產、車輛等可以變現的資產,卻提前轉移、隱匿,對外謊稱家裡負債累累,不願意拿出財產彌補被害人損失。這種做法會被認定悔罪態度較差,不僅享受不到退賠對應的從輕,法官裁量刑期時也會更加嚴格,和實在無力賠付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論。
這裡還要分清兩個容易混淆的主體邊界:被告人個人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家屬本身沒有法定代為退賠的義務,不能因為親屬不願出錢,就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但如果是被告人自身持有資產,家人幫忙轉移藏匿,相關行為會直接對量刑產生負面影響。
無力全額退賠,案件會受到幾方面實際影響
即便不會直接加重刑罰,完全沒有開展任何退賠補救,還是會帶來幾處實實在在的不利後果,張智勇律師整理了實務裡最常見的三種情況。
第一,失去退賠對應的從輕量刑幅度。足額返還錢款、取得被害人諒解,是侵財類案件裡分量很重的酌定從輕情節;就算只能拿出一小部分資金賠償,法庭也會結合主動彌補損失的態度酌情放寬處理。如果全程沒有任何賠付行為,這一檔從輕優惠就無法適用。
第二,適用緩刑的門檻會抬高。對於涉案金額不高、初次犯罪、到案後如實坦白的當事人,如果已經完成退賠,法院更容易綜合全案考量適用緩刑;在無力賠付的前提下,法官會重點考量被害人損失修復情況,缺少這項有利情節,判處實刑的機率會有所上升。當然也不是完全沒有緩刑的可能,最終還是要結合自首、從犯、涉案參與程度等全部情節綜合評判。
第三,退賠義務終身有效,還會影響服刑期間減刑假釋。即便當下拿不出錢款,判決書裡依舊會載明責令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後續當事人服刑、出獄之後,只要名下產生收入、購置資產,法院隨時可以啟動強制執行程式,這筆賠償不會隨著判決生效直接免除。除此之外,長期未履行退賠義務,申報減刑、假釋時稽核標準會更嚴苛,相關申請很難順利透過。
另外補充一點執行細節:後續如果有財產可供處置,執行流程會優先把錢款返還被害人,剩餘部分再用來繳納罰金,二者執行順序有明確區分。
家庭經濟困難,這些實操動作能改善法庭對悔罪的評價
拿不出大額賠償不代表只能被動等待判決,實務中有不少家庭透過主動提交佐證、力所能及彌補損失,讓法官看到真誠悔過的態度,適度放寬從寬尺度。
1. 準備完整的貧困佐證材料,不要只靠口頭陳述
單純嘴上說家裡困難,很難被法庭採信,需要配套書面材料提交給檢察院、法院,歸入案卷作為裁判參考。可以準備社群或村委會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全家近一年銀行流水、重病就醫票據、大額負債借條、低保憑證、子女就學繳費單據等,多份材料相互印證,證明家中無閒置資產、揹負較重債務,確實不具備一次性賠付的條件。
單獨一份困難證明效力有限,多類材料組合提交,更容易被法庭採納。
2. 拿出自身全部可支配積蓄,哪怕金額不多
不用強求一次性結清全部涉案款項,哪怕只能湊幾千、一兩萬,也建議主動交到辦案機關用於返還被害人。量刑相關指導意見沒有規定必須全額賠付才能從輕,拿出自己僅有的積蓄主動彌補,能體現願意承擔責任的心態,法庭會結合實際經濟能力給予小幅從輕考量;相比完全分文不付,差距十分明顯。同時區分兩種情形,拿出全部積蓄和僅象徵性拿出小額錢款,從輕幅度也會有區別,法庭會結合賠付金額佔涉案總額的比例綜合評判。
3. 主動向被害人致歉,協商可行的分期賠付方案
即便當下無力全額賠付,也可以誠懇和對方溝通,如實說明家庭經濟現狀,承諾後續有穩定收入後會持續償還,部分被害人願意接受書面分期承諾。把溝通記錄、雙方達成的分期協議交給辦案機關附卷,能夠佐證當事人主動化解矛盾的意願。就算最終沒能拿到諒解書,相關記錄也能作為悔罪態度的參考。
4. 充分梳理、用好其餘法定從輕情節
退賠只是眾多量刑情節裡的其中一項,如果缺少這一有利條件,就要把其餘能夠爭取的情節完整呈現。比如主動投案構成自首、到案後完整坦白全部案情、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人員構成立功、屬於團伙底層從犯、無任何前科劣跡等。這些法定從寬情節,在無力退賠的案件裡,能夠平衡一部分不利影響,有效降低最終宣告刑期。
5. 庭審清晰表達後續持續履行賠償的意願
開庭過程中,可以客觀陳述家庭經濟現狀,當庭承諾後續工作獲得收入後,會第一時間履行全部退賠義務。這類陳述會完整記錄在庭審筆錄中,法官在綜合評判悔罪程度時,能夠清晰區分當事人是客觀無力賠付,還是主觀不願承擔損失。
家屬容易陷入的幾類誤區,提前規避不必要壓力
第一種誤區,覺得必須砸鍋賣鐵借錢賠付,不然一定會重判。不少家庭為了湊賠償四處舉債,反而讓全家陷入長期債務壓力。法院評判的核心是被告人自身客觀償付能力,不會強制家屬透支全部生活、揹負高額借貸代為賠償;當然家屬自願出錢代為賠付,也屬於能夠酌情從輕的情節,二者並不衝突,不必強行透支家庭生存基礎。
第二種誤區,手頭沒錢就什麼都不做,消極等待判決。既不提交貧困證明,也不拿出少量積蓄、不和被害人溝通致歉,辦案機關很難區分當事人是真的經濟困難,還是刻意逃避賠償義務,很容易被認定悔罪態度不足,白白錯失可以爭取的從輕空間。只有口頭悔過,沒有任何實際補救動作,法庭給出的評價會遠低於同步補齊材料、盡力賠付的當事人。
第三種誤區,提交貧困證明就能大幅從輕處理。貧困材料只是客觀情況的佐證,只能說明當下沒有賠付能力,無法抵消被害人實際遭受的財產損失,不能單純依靠一份困難證明換取大幅度從寬。
第四種誤區,把家屬的代償義務和被告人自身賠償責任混為一談。家屬沒有法律上必須幫忙賠錢的義務,不能因為親屬不願出錢,就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但如果被告人本人名下有資產,卻和家人串通轉移隱匿,量刑會從嚴處理。
設立退賠這一量刑考量情節,初衷是彌補被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化解案件背後的矛盾。司法層面充分考量部分家庭客觀上沒有賠付能力,不會僅憑 “沒錢” 這一項事實加重處罰。
但我們也不能抱著消極放任的心態。儘可能收集完整的貧困佐證、拿出僅有的可支配積蓄彌補損失、主動梳理自首、從犯等各類從輕情節,把真心悔過、願意承擔責任的態度完整傳遞給辦案機關和法庭。
案件最終的判決,是結合涉案金額、當事人在團伙中的參與作用、主觀惡性大小、全部悔罪情節綜合作出,單一的無力退賠情節,無法左右整體量刑結果。立足自身實際情況,做好每一件能夠落地的補救舉措,就是當下能爭取到的最優處理方式。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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