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徵地補償款罪名認定與辯護實務

截留徵地補償款罪名認定與辯護實務 辦職務犯罪這些年,碰過不少栽在專項資金上的案子。徵地補償款、各類專案補助,一筆筆從上頭撥下來,經手的環節多了,總有人動歪心思 —— 要麼扣一部分不往下發,要麼虛報冒領揣自己兜裡。 很多家屬一上來就問:這是不…

截留徵地補償款罪名認定與辯護實務

截留徵地補償款罪名認定與辯護實務

辦職務犯罪這些年,碰過不少栽在專項資金上的案子。徵地補償款、各類專案補助,一筆筆從上頭撥下來,經手的環節多了,總有人動歪心思 —— 要麼扣一部分不往下發,要麼虛報冒領揣自己兜裡。

很多家屬一上來就問:這是不是貪汙?也有人覺得,不就是截留了點錢嗎,退回去不就行了。其實這類案子的定性遠沒這麼簡單。不考慮自首、退贓這些從輕情節的話,同樣幾十萬的數額,定貪汙可能在五六年的區間,定職務侵佔可能兩三年,再輕一點的挪用類罪名,量刑差別更大。罪名定性從來不是摳字眼的事,直接關係到當事人要承擔多重的後果。

最沒爭議的一類:公職人員截留,基本是貪汙

先說定性最清晰的情況。如果是國家機關、國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利用手裡管專案、撥資金的職務便利,截留專案補助、補償款歸個人所有,基本都按貪汙罪定。

實務裡常見的手段翻來覆去就那幾樣:虛報專案工程量、虛開發票平賬,把本該發給農戶或企業的補助款截下來,透過私人賬戶中轉消化。這些操作本質上都是利用職務便利,把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符合貪汙罪的核心特徵。這類案子通常定性爭議不大,辯護的重心更多放在數額認定、款項用途、自首退贓這些量刑情節上。

很多人有個錯覺,覺得 "截留" 就是直接把錢拿走。其實未必。有些專案負責人透過虛構合作方、籤虛假合同的方式把專案補助套出來,再繞幾圈進自己口袋,看似走了正規流程,本質還是騙取公共財物,一樣按貪汙算。

爭議最大的一類:村幹部截留,未必是貪汙

家屬問得最多、實務裡最容易產生分歧的,就是村幹部截留徵地補償、涉農補助的情況。有人覺得村幹部不是國家幹部,拿村裡的錢不算貪汙;也有人覺得只要沾了徵地補償款,就一定是貪汙。兩種想法都走了極端。

這裡的分界,不是看錢有沒有打到村集體賬戶,也不是單純看身份,關鍵看這筆錢是什麼性質、村幹部當時在履行什麼職責。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村委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收補償費用管理、救災扶貧款物發放等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 "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按國家工作人員論。講白了,這時候你是替國家幹活、管國家的錢,動這筆錢就是動公款,構成犯罪的就是貪汙罪。

很多人有個誤解,覺得錢打到村集體賬戶,就不算公款了。其實不是。只要還在協助政府向村民發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哪怕款項暫時存在村集體賬戶裡,也仍然是代為管理的公款,協助公務的職責還沒結束,這時候截留侵吞,照樣按貪汙認定。只有依法歸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才真正屬於村集體財產,村幹部管理這部分資金屬於村務,要是侵佔了,構成的是職務侵佔罪。

例如:村支書在協助鎮裡發放徵地青苗補償的時候,透過虛報地上附著物多領了二十萬揣自己兜裡,這部分最後定了貪汙;後來他又在管理村集體提留的土地補償費時,侵佔了十五萬,這部分定了職務侵佔。同一個人,同是徵地相關的錢,只是資金性質和履職階段不同,罪名就完全不一樣,實務裡這種情況非常普遍。

沒揣進自己兜裡,可能是另一類罪名

還有一種常見情形:行為人沒打算把錢據為己有,就是暫時拿過去週轉一下,比如墊自己的生意、借給朋友應急,想著過段時間還回來。這種就不按貪汙或者職務侵佔算,而是對應的挪用類罪名。

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符合條件的是挪用公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單位資金,是挪用資金罪。區分的邏輯和前面一致,核心還是看行為人身份、資金的性質。

這裡要提醒一句,挪用不是一直都是挪用。如果挪用之後,又做假賬平賬、銷燬憑證,壓根沒打算歸還,那性質就變了,會轉化為貪汙或者職務侵佔。實務裡很多人一開始想著只是借用,後來發現沒人查,索性就不還了,最後按更重的罪名認定,非常得不償失。

另外還有個容易搞混的點,專門說一下。如果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這類特定款物,違反專款專用的規定,挪去做其他公共事務,比如把扶貧款拿去修村委辦公樓、購置公務車輛,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會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但如果是個人把這些特定款物挪歸自己使用,就不按這個罪算,直接認定挪用公款罪,還要從重處罰。專項資金之所以叫 "專項",就是因為用途是法定的,不管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踩了紅線,只是對應罪名不同。

實務裡幾個容易踩的認知誤區

辦這類案子久了,發現很多當事人和家屬都有幾個共通的誤區,很容易耽誤事。

第一個誤區:集體研究決定分了,就不算犯罪。當然不是。如果是國有單位班子集體決定,把專案補助款按標準私分給全體員工,可能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這個罪名比共同貪汙要輕。但村集體層面不能照搬這個邏輯,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只限於國有單位,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在這個範圍內。要是村集體幾個人關起門來研究著把集體財產分了,哪怕走了兩委會的形式,本質還是職務侵佔的共同犯罪,只是分配範圍廣、相對公開的話,量刑上會有所考量,不是說套個 "集體決定" 的名頭就能換成輕罪。

第二個誤區:專項資金和集體資金混在一個賬戶,說不清就沒事。實務中很多村集體賬目不規範,公款和集體資金混著放。但不是混在一起就一定查不清,真有撥付記錄、發放臺賬對應得上的,該怎麼定還是怎麼定。只有現有證據確實無法查清截留資金對應性質,符合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的,才會就低認定較輕的罪名。別抱著渾水摸魚的想法,真查起來,資金流向大多能捋得一清二楚。

第三個誤區:把錢退了就沒事了。退贓退賠是非常重要的從輕情節,但不影響定罪。貪汙也好,職務侵佔也罷,只要行為完成了,退錢只能影響量刑輕重,消不掉罪名。很多家屬一開始把退贓想得太萬能,到後面反而容易心理落差很大。

徵地補償、專案補助這類專項資金,每一筆都有撥付記錄、發放臺賬,資金流向清清楚楚,想瞞天過海其實很難。很多人栽跟頭,都是抱著僥倖心理,覺得一筆錢扣一點、沒人會細查。

當然,追責也要講實事求是。是公務行為還是村務行為,是貪汙還是職務侵佔,是非法佔有還是暫時挪用,邊界都要捋清楚。不能一碰到截留資金就一律按最重的罪名算,也不能把明明是貪汙的行為降格處理。

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但也絕不是可以隨意觸碰的底線。對經手專項資金的人來說,最穩妥的做法從來不是琢磨怎麼截留不被發現,而是該發的發、該走賬的走賬,手別伸,心別貪,比什麼都強。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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