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經營性欠款與詐騙罪的罪與非罪辯護要點

張智勇律師:千萬負債無力償還不等於詐騙,核心看主觀佔有目的 做刑辯這麼多年,我見過最容易踩坑的定罪誤區,就是 "結果倒推" —— 只要企業最後欠了大錢、資金鍊斷了、票據出了敞口,就直接往合同詐騙上靠。尤其是涉及廠商銀、保兌倉這類複雜供應鏈模…

大額經營性欠款與詐騙罪的罪與非罪辯護要點

張智勇律師:千萬負債無力償還不等於詐騙,核心看主觀佔有目的

做刑辯這麼多年,我見過最容易踩坑的定罪誤區,就是"結果倒推"—— 只要企業最後欠了大錢、資金鍊斷了、票據出了敞口,就直接往合同詐騙上靠。尤其是涉及廠商銀、保兌倉這類複雜供應鏈模式的,一旦出了大額損失,很多人第一反應不是走民事訴訟,是想辦法走刑事,彷彿只要把人抓了,錢就能追回來。

可司法實踐遠沒有這麼簡單。商事交易的風險和刑事詐騙的邊界,從來不是"欠了多少錢"就能定義的。今天張智勇律師拆解的這份山東東營中院的生效無罪判決,剛好把這條邊界講得透徹又務實。案子案號是(2017)魯05刑初10號,這是該案經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後的一審判決:此前該案曾以合同詐騙罪、詐騙罪作出過有罪判決,後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重審中,被害單位訴訟代理人另提出應定騙取票據承兌罪,法院亦未採納。兩項罪名疊加量刑預期極重。但法院沒有被幾千萬的欠款數字帶偏,拉通近十年的完整交易鏈條逐項審查,最終判決兩項罪名均不成立,高某無罪。

看似"鐵證"的指控:幾千萬欠款還不上,不是詐騙是什麼?

案子的背景,是輪胎行業非常普遍的供應鏈合作模式。高某控制的公司是輪胎經銷商,和上游大型輪胎企業有近十年的合作往來,日常交易採用行業常見的廠商銀、保兌倉模式。簡單說,這是銀行、上游廠家、經銷商三方聯動的票據融資模式:經銷商先繳納保證金,銀行開出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給上游廠家,貨權由銀行管控或委託第三方監管,廠家配合銀行的發貨指令發貨,經銷商後續補繳保證金、分批贖貨,本質是用銀行信用放大經銷商的採購能力。

合作前期一直運轉順暢,直到後期行業下行、經銷商經營承壓,資金鍊開始緊張,風險徹底暴露。檢察機關的指控分為兩部分,對應兩個罪名:

一是保兌倉業務形成了 5473萬元的銀行承兌敞口無法償還,控方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其邏輯是高某明知公司經營惡化、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仍透過廠商銀、保兌倉協議套取銀行承兌匯票,還讓供貨方背書退回部分匯票自行使用,最終造成鉅額資金缺口。

二是拖欠貨款期間繼續提貨,控方單獨指控為詐騙罪。控方查明,當時公司已經欠了上游近 4000萬元貨款,高某卻仍用 2000萬元承兌匯票要求廠家繼續發貨,提走了價值 579萬餘元的貨物。當然,這只是控方的指控邏輯,實際上該筆交易同樣基於雙方長期的輪胎購銷合同關係,本質仍屬合同履行範疇。

乍一聽這組數字,很多人都會先入為主:欠了幾千萬還不上,票也兌不了,還在欠著鉅款的時候繼續提貨,這不就是典型的拆東牆補西牆、騙貨騙錢嗎?不少家屬剛拿到起訴意見時,也常常被鉅額涉案金額嚇慌,覺得事實清楚、數額巨大,肯定脫不了干係。

可法院的審理思路,恰恰跳出了"看結果定罪"的慣性。

法院逐層擊穿指控:不能拿最終欠款,倒推一開始就是詐騙

東營中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高某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指控的兩項罪名均不能成立。整份判決最有價值的地方,就是沒有孤立地盯著最後幾筆欠款、幾筆匯票下結論,而是把近十年的完整交易背景、商業模式、行為細節全部納入考量,每一層說理都踩在了罪與非罪的核心分界線上。

十年合作、四億交易額:不能把最後一段欠款單獨"切出來"定罪

法院首先查明瞭一個最容易被忽略、卻最關鍵的基礎事實:高某的公司和上游輪胎廠從 2009 年就開始合作,多年來輪胎購銷業務持續穩定開展,累計交易總金額超過4億元,上游廠家已經收回的貨款就達到3.99億元。

這組資料的分量,遠超過幾千萬的欠款數字。刑事詐騙的本質是無中生有、空手套白狼,靠虛構事實騙取對方財物;但本案裡,雙方是實打實的長期商事夥伴,有持續的供貨、有穩定的回款、有定期的對賬,是完整且真實的生意往來。

當然,這不是說只要有長期合作就永遠不可能構成詐騙。如果後期企業已經徹底喪失履約能力,又刻意隱瞞真相繼續大額套貨套款,即便有多年合作基礎,也可能就後期行為追責。但前提是,必須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當時已經產生了明確的非法佔有故意。在沒有這個證據的情況下,單獨把合作末期的幾筆欠款拎出來定罪,本質就是用結果倒推主觀,不符合刑事定罪的基本邏輯。

操作偏離協議:是雙方交易慣例,不是單方秘密欺騙

很多人會覺得,不按保兌倉協議約定使用承兌匯票、私自背書退回挪用,本身就是欺騙。但法院沒有把"不按合同辦事"和"刑事詐騙"直接畫等號。

廠商銀、保兌倉這類三方模式,書面協議往往設計得嚴謹周密,但在真實的商業合作裡,出於效率、信任、靈活週轉的考慮,雙方常常會對操作方式做口頭調整,這是行業裡非常普遍的現象。

判決裡明確點明:雙方在長期合作中,確實存在不完全按照書面協議操作的情況,部分承兌匯票被背書退回、部分資金使用方式與協議約定不一致,但這些做法不是高某一方偷偷摸摸搞的小動作,而是多年合作裡一直存在的常態。最核心的一點是,上游供貨方對這些操作方式並非不知情、更不是被矇在鼓裡。

這裡也要劃清邊界:不是所有偏離協議的操作都只是民事違約。如果是一方偽造材料、瞞著對方和銀行套取票據挪作私用,哪怕有合作基礎,也可能觸碰刑事紅線。但本案裡,既然對方知情、默許,甚至是雙方預設形成的交易習慣,那就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前提。這種偏離書面協議的行為,最多構成民事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可,遠遠達不到刑事詐騙的認定標準。

經營困難≠喪失履約能力,不能靠負債推定非法佔有

控方反覆強調"公司經營狀況惡化、沒有履約能力",這也是很多同類案件的常見指控邏輯。但法院給出了非常剋制的判斷:現有證據不足以全面反映企業當時的全部資產、負債、經營能力和資金流向。

很多人會問,欠了幾千萬還不上,難道不算沒有履約能力?這裡要區分兩個概念:階段性資金鍊緊張,和徹底喪失履約能力、明知還不上還惡意舉債,完全是兩碼事。做企業的人都懂,尤其是重流通的商貿行業,靠票據和賬期週轉是日常操作,賬面有大額負債很正常,不代表企業沒有資產、沒有盈利能力。

要認定合同詐騙,必須證明行為人在簽約、拿貨的那一刻,就壓根沒有履約的意願,純粹是想把貨物、票據據為己有。而在企業仍有資產、仍在經營、賬目又無法完整核實的情況下,僅憑負債數額就推定非法佔有,顯然達不到刑事訴訟"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主動償債、協商抵債:沒想賴賬跑路,何來非法佔有

判斷主觀心態,最靠譜的不是嘴上怎麼說,而是出事之後怎麼做。法院最終認定無罪,還有一個重要依據:債務風險暴露後,高某並沒有失聯跑路、轉移資產,反而一直在積極處理債務。

在案證據顯示,高某一方籌措了 2000萬元承兌匯票主動償還部分欠款,還提出用名下土地等資產協商抵償債務。雖然這些方案最終沒有徹底填平全部欠款,供貨方也沒有完全接受,但這些動作本身,已經足夠說明他的主觀心態 —— 不是想把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己有,而是在經營遇困後,仍在積極想辦法解決問題、承擔責任。

一心詐騙的人,得手後只會忙著轉移財產、銷聲匿跡;只有真正做生意的人,哪怕走到資金鍊斷裂的地步,也會主動面對、協商償債。這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選擇,對應的正是民事違約和刑事詐騙的本質區別。

最該警醒的認知:別把商事風險,裝進刑事的籠子

這個案子之所以值得拿出來反覆講,是因為它戳中了大量企業涉詐騙案件的通病:用最終的損失結果定性,忽略了完整的交易背景和商事規則。

現實中,但凡涉及大額貨款、票據融資、供應鏈合作的壞賬,很多債權人第一反應不是走民事訴訟,是去刑事報案,覺得抓人施壓回款更快。可刑法是社會治理的最後一道防線,從來不是商業風險的兜底工具。正常的市場交易本就有盈有虧,履約失敗、資金鍊斷裂、票據出現敞口,大多都是商業風險的範疇,該起訴起訴,該清算清算,不能隨便動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

當然邊界也要講透:不是所有企業欠款都不算詐騙。如果從一開始就虛構資質、虛構專案,籤合同純粹是為了騙貨騙錢,得手後立刻轉移資產、失聯跑路,那當然要按詐騙追責。但只要雙方有長期真實的交易基礎,有真實的履約行為,只是因為市場下行、經營惡化導致還不上錢,那就該停留在商事糾紛的層面。

張智勇律師也常給同類案件的當事人和家屬提務實建議:遇到這類指控,千萬別隻盯著被指控的那幾筆訂單、那幾張匯票辯解,一定要把完整的交易鏈條系統整理出來 —— 歷年的購銷合同、發貨單、對賬單、付款流水、承兌匯票背書記錄、三方合作協議、雙方溝通的函件記錄等等。很多案子能撥開迷霧,不是靠嘴說"我不是詐騙",是靠把一整套完整的生意過程擺出來,證明這是正常的商業往來與經營風險,而非處心積慮的刑事詐騙。

說到底,幾千萬的欠款也好,鉅額票據敞口也罷,都只是最終的結果。而判斷是不是刑事詐騙,從來不能只看結果,要看清整個過程:交易是不是真實的,履約是不是積極的,出事之後是躲還是扛。

商業的歸商業,刑事的歸刑事,守住這條邊界,既是對市場交易秩序的保護,也是對刑法底線的堅守。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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